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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法则[736]一[431]做你想做的人 一[430]做最好的自己

表象的本质!

我在我自身之中,我是我的存在,我的精神和我的身体都现实地存在着,事物在事物自身之中,事物是事物的存在,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无需多言的。好像事情就是这样,各自都以自存的方式自显着,可是实际并非如此,因为在自我与它物的作用过程中,出现了表象的存在。问题就在于表象是对象物的表象,还是我的表象,如果是我的表象,我又是如何与我的表象建立关系的?如果是对象物的表象,它们之间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在以上的种种关系中,需要有一种符合实际的方法对它们进行一一的分析解释,以便更清楚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把表象作为我们精神的显现来考虑,表象就会是我们精神运动中表现出的不同意识流,是以精神各环节的无间断联系而组成的统一整体。把表象当作是对象事物的一种显现,那么表象就是事物在它的运动过程中,以时间为条件,由它的各部分运动所展现出的外部形式。通过感性直观形成对象的表象,把表象作为人精神所独有的存在,或是作为对象物所独有的存在,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从精神层面来理解,没有感性直观的作用是无法形成表象的,认识主体不与对象发生任何作用关系,精神意识自身没有察觉到对象的存在,就不能形成相对应的表象。

以现实对象为出发点来进行理解,不存在没有对象的表象,包括我们的精神对象也是如此,没有与认识主体发生作用的对象只保持在自身以内,以自存的方式存在着,并没有表象为某种东西。种种情况表明,表象是精神与对象的结合体,表象既不是单独类属于精神面的存在,也不是单独类属于对象的存在,表象是通过精神与对象作用而形成的一种存在。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外部表现形式,这是由事物自身的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然而这些形式也只是仅对于我们精神意识而有其存在的必要,这是因为这些形式在我们看来它就是表象。每一种存在都同时兼有着其存在形式,当精神主体作用于形式之上时,表象由此而生。

当我们在认识事物时,通过主体的认识结构形式与对象发生认识关系,由此形成不同的表象。相反的,通过对表象进行深入的探寻,我们可以向产生表象的对象寻找某种实质性的存在,但这种实质性又表现为多样性,就好像是河水里的泥沙一样多,每一粒泥沙都可以证明自己是这个表象的根源。当我们寻找到形成表象的源头时,我们又会在不同的根源上难以抉择,每种实在好象都与表象有着直接关联,它们作为表象的根基似乎都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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