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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法则[737]一[432]做你想做的人 一[431]做最好的自己

我们的精神世界!

用思维的显现来规定精神,精神作为存在的质,在运动中被规定,而且被限制在物质实在之外,只保持在精神界定的范围之内,以它那能动的、确定的思有变化来完成自身。以否定为条件朝着精神自我肯定的方向前进,以肯定为基础把自我否定的思存进行扬弃,由此达到正确思践的过程,并在思践活动的变化运行过程中,把精神实有所包含的一切部分,完美的构建成有机的整体。站在静态的层面去考虑,精神事物就是从它内在的无限部分和有限整体中表现自身的存在,我们也只有在它的部分与整体这两个对立面的相互统一中才能把握精神存在本身。

站在动态的层面去考虑,通过人的思践活动完成量的多少就可以决定人的思践活动所达到质的高度,就比如人在习惯的驱使下所产生的量,随着时间变化,在度的限定下,必然会形成质变。由此可见,一个坏人形成的过程,正是随着做坏事次数的增加,形成了一种惯性而最终导致的,其中坏人的称谓就是他自身精神质变的外部表现形式。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现今所知的一切伟大人物,无不是以与坏人相反的方式建构自身、超越自身和完成自身的。

精神表现为一种无限性,我们可以在精神事物中自由穿梭,由于精神的无限自由和无限可能,必然要用一种道德法则用来限定这种自由,使得它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可是要想找到一条普遍的道德法则用来规定一切人的精神活动,又是不可能的,因为对道德法则的选择本身就表现为一种精神的自由,所以想要在精神的自由中寻找到对自由的规定是无法实现的。只有从精神世界与现实世界对立统一中才能找到对精神自由的规则,并让它实现在道德法则的规定之内,以便我们能够清楚地把握它,精神无法超越实存去实现真正的自由,实存使得精神趋向于它,由此而达到同一,它们的同一就是真理,而真理就是精神自由的最高目标。所以纯粹的精神自由反而不能称其为自由,因为它脱离了它存在的根基,这个根基就是现实事物。任何一种事物都被规定在了可把握的范围之内,精神自由在现实事物的限定中实现了它自身,现实事物在精神自由的指引下通过实践过程改变和发展了自身。纯粹的精神自由最后必然走向空洞和迷茫的唯心主义,只有将精神和现实作为统一的整体来把握,才能实现真正的精神自由。精神的存在是统一在有和无之中的,精神时时保持着一种趋向于未来的能力,当精神保持静默时,表现是无,而精神运动时,它就是有。

精神的潜在性它是无,并且是有中之无,而精神的思践过程是有,它是无中之有,因此,精神就在有和无的相互变换作用中形成自身。精神性的存在作为一种纯粹的存在,它的存在比实体的存在更加难以把握,如果不把精神性的存在客观化和实体化,那么它就永远无法显现于世,仅仅只保持在自身之中。我们想要把自己的思想保存起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它们写出来、说出来、画出来等等,只有这样这些精神性的存在才能被他人所知所想,以此来达到普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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