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SILK 剧照
「高杉LEGAL」致力于中国民商法实务研究及交流。欢迎各位实务界人士投稿,请寄:gaoshanLEGAL@163.com。
户外广告合同审核要点
作者:高源(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微信号:330280008)
作为一个公司的基本营销手段,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台广告投放、网站广告投放、广告牌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牌的制作发布是广告中比较传统的一种广告形式,合同的履行至少分为广告牌的制作和发布(投放)两个阶段,涉及的法律关系基本涵盖其他形式广告合同的法律关系。笔者基于广告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和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以下所称广告合同,除非有特别说明,均指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的典型性,提出审核要点如下,供商榷。
一、广告合同的性质
合同审核的基础即是确定合同的性质,合同所含的法律关系。尽管民事案由规定中有“广告合同纠纷”,但是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专章对广告合同予以规定,为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此类合同应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广告合同一般是以广告主付费,由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牌并发布广告为内容。因此,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最可能存在的两种法律关系为委托或承揽,并且在实践中大部分广告合同的名称是广告委托发布合同或广告承揽合同等,而这两种法律关系对广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求的法律责任却是有所区别的,故明确广告合同制作和发布阶段的性质是广告合同审核中需首要解决的问题。
在承揽关系中,广告经营者需对广告牌的制作和(或)发布期内广告牌保质保量;在委托关系中,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由广告主承担广告牌制作和(或)广告发布后的后果。即使在同一个广告合同中其制作和发布阶段不同的内容约定也可能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可能制作阶段是承揽而发布阶段是委托等情况。故,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商事顺利进行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修改,对合同各阶段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定性。
二、广告牌制作及发布期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处理
广告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广告牌制作安装过程中造成的广告牌制作安装者(广告经营者的员工或其雇佣、委托的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广告发布期间因广告牌倒塌、广告经营者维护广告牌等原因造成的广告牌维护者(广告经营者的员工或其雇佣、委托的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合同审核过程中应明确上述伤亡或损失的责任承担方,以避免纠纷发生时责任不清或承担了未能预料的损失。
三、广告期满后广告牌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广告合同期满后如广告牌未及时拆除则仍就可能面临罚款、广告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因此,合同审核中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哪一方在合同期满后负责广告牌的拆除及未及时拆除责任的承担。
四、广告合同的政策风险
广告合同一般投放于户外的公共场所,能否在合同期内顺利履行完毕还取决于政府城市管理的政策变化、城市规划的调整、监管力度的强弱等。故,合同审核中应注意此类风险对合同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该类情况时的解决办法。常见的情形如:
1、合同期内因城市规划导致广告发布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
2、合同期内对广告发布形式或内容有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如广告发布中公益广告必须占一定的比例。
3、合同期内广告内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强制下画或罚款的(实践中存在广告内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却通过广告发布审批的情形,因此要考虑其通过了审批后的风险承担)。
4、因其他不可测的因素被城市管理部门或广告监管部门强制下画或罚款的。
此外,广告合同的审核还应根据实际决定其他一些常见事项的处理,如合同发布期内广告画面的更换及费用承担、根据公司项目实际广告合同需要提前终止等等情况。
——————————
「高杉LEGAL」﹥﹥﹥民商法实务研究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