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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钱?为什么还要起诉?

都要先说些什么:

“Ta没有钱,起诉后也执行不了”,“打官司有何用,Ta已经被很多人起诉”、“我没有Ta的财产线索,起诉了也没有用”........,每当当事人和我们说这些话,我们都要告知下他们不起诉的风险以及起诉后的保障,说多了都是自己加深了印象,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否了解清楚了?今天我们将“为什么要起诉”的理由整理出来,希望可以为在纠结中的当事人们中指点些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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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放在前头,起诉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地说,就是你过了诉讼时效后再起诉,对方以此抗辩,你的官司就输了。可参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案号:(2017)浙0185民初3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请:一、被告倪xx归还借款150000元,支付违约金112500元(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止,2017年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此标准继续计付);二、被告张x对被告倪xx应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辨称:被告张x答辩称:一、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未约定保证期限,案涉借款的保证期限至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案涉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是2013年11月6日,六个月保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是2014年5月5日,而原告于2014年5月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张x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二、即使原告于2014年5月6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间,原告本案起诉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于2014年5月6日提起诉讼,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至2016年5月6日届满,故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第二次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连带责任保证人张x的保证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张x应否免除保证责任。本院综合评述如下:一、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具体到本案,原告于2014年5月6日起诉主张借款,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从该日起发生中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裁定予以准许,中断事由在该日终止,故案涉借款从2014年5月14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再次起诉,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从该日起又发生中断,后又申请撤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从该日起重新计算;原告于2017年1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张x根据该规定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任何情况下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两年,超过两年即为超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该理解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综上,被告张x对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张x对被告倪xx应归还借款及应赔偿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提出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倪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建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12500元(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止,2017年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此标准继续计付)。

二、被告张x对被告倪xx应支付的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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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催债,总归比不上法院帮你一起要债


3

打官司就好像买了只股票,保持看涨的心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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