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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系人、关联方贷款合规要点: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壹关系人贷款一、要点综述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二、法规要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三、风险提示 “关系人”大部分是商业银行内部人员,之所以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为了防止内部人利益输送,违反市场公平原则。这方面的处罚案例如:1.上海银监局于2018年1月4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沪银监罚决字〔2018〕6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68.5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罚没共计人民币515268.53元。2.广东银监局于2017年6月21日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违规发放关系人贷款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粤银监罚决字〔2017〕20号),罚款四十万元人民币。其中违规发放关系人贷款的表现形式为: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30%不等,均低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利率。 贰关联方贷款一、要点综述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二、法规要求《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三、风险提示需要注意“关联方”和“关系人”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关系人
关联方
适用法规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
定义
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两者重合部分
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是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又是商业银行内部人,属于关联方,因此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既属于商业银行关系人,有属于关联方。他们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具备关系人和关联方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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