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还本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第一条 ……三是大力推进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补签贷款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要根据项目原概算和原定建设期、合理运营期,确定贷款期限以及科学的本息偿还方式,还本期限不得超过15年,原则上自项目建成投产起,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这是对中长期贷款还本期限进行限制,前提是贷款不属于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第一点 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这是对中长期贷款还本付息方式进行规定,要求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不得采用到期还本付息,或到期还本分期付息的还款方式。《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关于并购贷款的准入门槛,硬性指标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要求开办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说明并购贷款准入门槛对资本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50%,单一客户并购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5%。《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而此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对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集中度要求为“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要注意区别对待。《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4号)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即质押物期限要能覆盖贷款期限,这与抵押物期限要覆盖贷款期限是一个道理。如质押物期限短于贷款期限,则会出现质押物悬空的风险。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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