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两当法院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快速审结了本院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仅用不到10天时间,就让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优先受偿权,助推全市两级法院“'陇清执行1号’百日攻坚行动”深入开展,再启化解金融领域高风险不良资产案件新渠道。
2018年3月,赵某因生态养殖向县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110万元,年利率8.5%,并以其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贷款到期后,赵某因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该银行向两当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对赵某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偿还贷款本息。
两当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相关的审查,依法告知了赵某提出异议的权利。赵某在收到申请书、异议权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未提出异议。承办法官认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成立,最终做出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赵某名下抵押的房屋,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民诉法设立的一种新型非诉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机制。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裁定直接将担保物(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拍卖、变卖,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相比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更为经济和高效,被视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绿色通道”。
该案中,被申请人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获取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其权利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担保物权成立,且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法院据此裁定准许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申请人在主张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债权得到快速清偿,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核:董高彦 编辑:高飞高 校对:唐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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