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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8年,税务局找当年股东追缴税款

慕有枝

股东不服,和税务局打了六年官司,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然后又一审、二审。

这案子很有意思,跟大家讲讲。

首先明确一点,我在大药房逃税案那期讲过,偷税、骗税、抗税,是没有追征期限制的,哪怕熬到山崩地裂、海枯石烂,税务局都依旧可以找你讨要税款,并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过,如果公司都注销了,税务局还能追缴税款么?

这个案例就是个典型。

被追缴税款的股东叫丁海峰。

这哥们2007年成立了一家十三维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这是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他是唯一股东。

在他操作下,十三维公司2009年到2012年间偷税186万,然后,2012年5月他把公司注销了。

等到2015年,北京税务局稽查局才发现这公司逃税,于是对这家已注销的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186万,加收滞纳金(估计至少250多万),并且处以一倍罚款,三者合起来估计600万加。处罚决定给到了丁海峰手里。

丁海峰不乐意了,我公司都注销了,你还追缴,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稽查局隶属于税务局,丁海峰是向税务局申请复议。

复议没通过,维持了原来的处理。

丁海峰不服,把稽查局告上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税务局复议时,维持了稽查局原来的决定,所以,案件审理时会把税务局和稽查局列为共同被告。

防止你待会儿听糊涂了,我先提前交代一下,丁海峰和稽查局之间一共打了两轮官司,每一轮都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第一轮是程序之争,第二轮才是实体之争。

好,2016年,一审开庭。

丁海峰认为,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下给公司的,但我那个公司已经注销了,所以,稽查局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稽查局则认为,没错,我们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下给公司的,你现在却是以个人身份来告我,你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有人可能觉得很绕,丁海峰不就是唯一股东么,他以个人身份起诉和以公司身份起诉有啥区别?玩文字游戏啊?

这就是程序法上的事情,讲求的就是名义和形式。

一审法院认同了稽查局的看法,认为丁海峰没有诉讼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丁海峰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看法相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我们知道,二审终审,正常来讲打官司到这就完事了,再想继续审,就得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推倒重来,也就是再审。

丁海峰不服,申请再审。

这时候已经2018年了。

再审时,终于发生了变化,再审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注销,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经不存在,你当然不能指望公司再来打官司,所以,丁海峰作为原来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对,裁定取消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开庭,这回认可了丁海峰的观点,认为公司都已经不在了,稽查局不能再对原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撤销了稽查局之前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行为。

如果只说到这里,你会觉得,丁海峰赢了,这不就证明,只要把公司注销了,税务局就没法再追缴税款了么?

不是。故事没完。

我先给大家总结一下第一轮法庭之争,在这一轮诉讼中,丁海峰和稽查局在争什么?

是说稽查局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这个行为本身对不对么?

不是。

是在争论稽查局能不能对已经注销的公司追缴税款,注意,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是下给公司而不是丁海峰。这个决定书确实是给到了丁海峰本人,但是,处理决定的抬头写的是公司。

问题出在这了。

公司已经没了,处理决定书怎么能下给公司呢?就像人已经死了,你不能再对死人作出行政处罚。

这一轮程序之争中,丁海峰逮住了稽查局这个形式上的漏洞穷追猛打,成功赢下了官司。

但是,打赢了程序之争后,并不意味着就结束。

不就是抬头错了嘛,稽查局撤销了之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重新拟了一份,这回抬头就写成丁海峰了,要求丁海峰补缴之前公司偷逃的税款,并且加收滞纳金。

丁海峰依然不服,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依然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

丁海峰不服,再次把稽查局告上法庭,税务局是共同被告。

为啥每次都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必须先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第二轮开始了,这一轮是实体之争。

双方开始摆证据讲道理。

稽查局对作为股东的丁海峰追缴税款主要引用了两条法律或解释:

第一条是公司法的第二十条:“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著名的“法人人格否定”条款。法人是法律上对机构组织拟制出来的独立人格,如果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法律就要否掉法人人格,穿透到股东个人追究责任,也叫“刺破公司面纱”。

一提到债权人,很多人下意识想到的都是供应商啊,客户啊,银行啊,但千万别忘了,如果你没缴纳税款,税务局也是你的债权人,他对你享有的债权是税收之债。

第二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说白了,恶意注销,即便公司没了,原来的股东等人也要继续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长期逃税,把公司注销了一走了之,日后被税务局发现,税务局仍然可以找你个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本案中,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清算报告》上,丁海峰签字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明显和事实不符。

所以,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稽查局的处理是对的,税务局的复议决定也是对的,判决驳回丁海峰诉讼请求。

丁海峰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丁海峰百折不挠,2021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被驳回。

此案终于落定。

有人可能感慨,丁海峰闹腾了六年,何必呢?

你细心观察会发现,稽查局2015年作出的处理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一倍罚款;2019年重新作出的处理则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那一倍罚款没了。

为啥没了?

偷税、抗税、骗税,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确实是无限期的。

但是,罚款是有限定期的,不能超过5年。

2012年偷税,2015年可以罚,可是,那一版税务处理决定被撤销以后,2019年再重新做处理决定时,距离2012年已经过去7年了,就没法再处罚了,只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丁海峰折腾了这么久,起码把一百多万罚款给省下了。

反过来说,稽查局就这么一个抬头的失误,导致这案子迁延了六年,还损失了一笔罚款。

可见,做税务的,不管是企业还是铁军,光懂税法可不行,《公司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也得精通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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