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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前把房子卖了,可以逃避执行

立案执行前把房子卖了,可以逃避执行? 法院:罚5万!

不良资产头条 | 发布于2021-06-09

近日

苏州市相城法院对在履行民事调解书期间

卖掉名下房屋以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管某

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有力警告了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件回顾

2019年8月15日

相城法院对金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管某结欠金某264000元,双方约定由管某每月归还10000元分期还清。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管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

2020年5月18日

申请执行人金某向相城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管某邮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管某既不申报财产,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案义务。法院通过调查,未能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6月-9月

申请人金某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曾有一套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路的房产,建筑面积80.61平方米,但已将其出售。

随后,承办法官根据该房产信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查明管某名下确实曾经存在上述房产。但2020年1月6日,管某与案外第三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合同记载价格10万元将其房屋出卖;随后王某陆续向管某转账170万元左右,而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左右。法官在进一步调查管某的交易流水时还发现,其卖房所得款项并未第一时间履行本案,而是将其转账于王某以及其他案外人,其与王某之间还存在来回转账情况。

2020年9月,法官传唤被执行人管某到庭说明情况,其称自己在外面欠有大量债务,所以才把房产卖掉来还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管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在一次凌晨执行中,我院执行干警将管某拘传至执行局,其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房产系为还清其他债务的主张,但出具承诺书承诺于12月28日之前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然而,截至2020年年底,其仍未能够履行。

近日,本院再次将管某传唤到庭,向管某出示执行干警依法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账流水等材料,在证据事实面前,管某承认在调解书履行期间,其将房屋出售,企图不履行本案案款,规避执行。由于其行为严重,本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其出具悔过书承认错误。

因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及

管某本人迫于压力履行

共计8万余元

此次在本院主持下

管某与金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当日支付申请人4万元

5月底前支付6万元(已付)

并承诺在2022年1月31日前

履行完毕剩余案款

随后金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规避执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使用种种手段逃避执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利难以实现,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展开。

在本案中,管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将其名下房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形式出售,处分财产,所得款项优先故意转账于案外第三人,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造成后续执行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立案执行后,本院第一时间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询其房产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最后管某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承认其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使规避执行人受到惩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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