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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相互串通并不必然撤销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于2021-01-25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170号,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第三人(买受人):常州市富腾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润丰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江苏高院(2017)苏执复28号复议裁定、常州中院(2016)苏04执异53号、(2015)常执字第005983号执行裁定,撤销对其公司名下案涉房地产的网络拍卖。

主要理由为:本案拍卖中两名报名竞买人拍卖前约定只由××一人出价,两笔保证金实际只由本案××一人支付,拍卖结束后,两笔保证金均用于支付案涉拍卖款,两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润丰公司请求撤销或重新拍卖的申诉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申诉人主张案涉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恶意串通的问题。

申诉人对该项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并申请对此问题调查取证。申诉人申请法院调取案涉拍卖程序中两竞买人恶意串通竞买的相关证据,该证据既不属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也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材料,故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类型,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申诉人依法负有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事实,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拍卖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竞价,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物的客观、真实价值。司法拍卖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恶意串通竞买情形一般是在没有依法对拍卖活动进行公告、不当限制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的情况下,有限参与的竞买人相互串通压低竞买价格,损害被执行人及其他潜在竞买人的利益。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已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纸质媒体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开竞价”实际上从潜在竞买人知悉拍卖信息、决定是否报名参与竞拍阶段就已经开始。而在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下,意向竞买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报名、出价,即使案涉两竞买人在拍卖中相互串通,但在互联网竞价模式中,其相互串通行为从根本上并无法限制其他广大的潜在竞买人自由报名、出价及竞价。

基于此,本院的相关判例认为,司法拍卖中只要对拍卖程序进行了充分公告,即使在只有一人参与竞买的极端情况下,亦应认可拍卖效力。2016年本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再度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即使一人参与竞买,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综上,申诉人关于因竞买人恶意串通案涉拍卖程序应予撤销的主张,一方面,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即使案涉网络司法拍卖中两竞买人的竞买资金确由一人支付,存在相互串通情形,在执行法院对拍卖程序已进行充分公告的情况下,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串通行为必然限制了其他潜在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参与竞买,亦不能直接得出案涉拍卖程序损害了申诉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结论。故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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