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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风险
​  一、商业银行作为投标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2006年5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国中央国库现金自此开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管理,目前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除中央国库现金外,商业银行的另一主要投标项目是国债的承销发行。我国现存的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其中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采用面向记账式和储蓄式国债承销团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
  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存款主协议》由财政部作为甲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乙方、商业银行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等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央国库现金投标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包括:
  (1)如果签订《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单一自然年度中3次以上不参加中央国库现金投标,财政部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断与该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议关系;
  (2)在投标过程中,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例如违反投标标位、投标额或投标利率限定等,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3)若商业银行中标后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对于未提供质押国债对应的存款资金财政部不予拨付,并将对商业银行主张违约金,如商业银行累计两次发生上述行为,财政部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断与该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议关系;
  (4)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若未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除需支付违约金外,第8个工作日后人民银行将对未足额偿还金额对应的质押国债进行处置;
  (5)商业银行在中央国库现金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其他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之间的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根据《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主协议》由财政部作为甲方、商业银行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如果出现:
  (1)对发行时待偿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记账式国债,乙类成员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与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达四次;
  (2)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
  (3)出现超承销额度分销,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国债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金融违规行为;
  (4)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居后等行为之一的,将会承担被财政部、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通知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并终止协议关系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作为投标人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制订详细的投标计划
  如果商业银行已经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签订《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则应该按照规定积极参与中央国库现金投标,不得擅自不参与或者退出投标。同时,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投标标位、投标额、投标利率等投标规则制订详细的投标计划。其中,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投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操作规则相对简单。而买回国债操作实行多种价格招标,操作相对较复杂。为了避免承担过高的投标价格,商业银行应该在投标前做好充分的研究和规划,保证在合理的竞价范围内成功中标。在国债买回操作中低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的价位,按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买回;高于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10个以内的标位,按各自投标价格买回;高于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10个以上的标位将落标。因此,以当期国债参考买回价格确定的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信息。
  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规定相比中央国库现金的招投标规则更加复杂。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和混合式的招标方式,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价格和数量等。根据不同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标的,招标规则和中标规则也各有不同。因此,参与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标的制订合理的投标计划,以防出现无效投标或超过预期价格中标的情况。具体的操作规则可以参考由财政部下发的《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二)及时质押国债与及时足额还款
  商业银行在中央国库现金招投标中中标后,应根据自身中标数量,于招投标结束后一小时内及时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质押足额、有效的自营可流通记账式国债,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中标银行享有自行选择质押国债券种的权利,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统申报质押国债种类,否则系统将按照中标结果和国债质押比例的默认顺序进行国债质押。除了及时选择质押国债种类,中标银行也应及时按规定质押足额的可流通记账式国债。如提供不及时,财政部只向该银行拨付质押国债对应金额的存款资金,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中标银行以质押国债不足部分对应存款金额按当时活期存款利率折成违约金,同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中标银行进行通报;如该银行累计发生上述规定行为两次,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止与该银行的协议关系。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会定期根据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中标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保证质押国债足额。
  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中标银行质押的国债立即解冻。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能够及时足额还款,建议商业银行对需要偿还国库的款项提前做好准备,防止承担支付违约金或银行质物被处置的风险。
  (三)严格遵守分销规定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转让中标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的行为。中标银行在获得国债承销发行资格后,可以在二级市场向客户分销国债额度。但根据《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中标银行不得将国债债权额度向其他国债承销团成员分销。同时,中标银行应遵守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不得在二级市场操纵国债价格。违反上述规定均构成重大金融违规行为,会造成商业银行丧失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等严重后果。
  (四)接受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并及时提供信息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中央国库现金和国债承销发行投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商业银行应接受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积极参与中央国库现金和国债承销发行的招投标活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努力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如遇信息变更或者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提交的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牵头联系部门、缴款兑付业务部门以及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联系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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