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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审核人、审批人、放款人谁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于银行是流程贷款,针对信贷业务存在多个岗位的交叉,这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指的又是谁?近期在代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过程中,对涉案主体进行了研究。

  首先要明确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管规定。《贷款通则》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审贷分离制,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2010年银监会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信贷员负责贷款接受材料,贷款调查,审查岗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包括征信、黑名单、信贷系统、数据核对等方面承担审查事务的责任;审批岗负责贷款的审议与审批,采取审贷会或有权人在授权的额度内签批。在贷款出现问题后,更要分清责任,分别确定倒底是信贷员、审查人还是审批人的责任。

 审批岗的材料经业务岗、审核岗双重审核,所有资料均来源于业务岗,审批岗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并非实质性审查,从业务操作规程中来看,其行为也是一种形式上审批即领导审批。

  综上,上述主体均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但从风险大小来看,信贷员风险最大,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信贷调查报告的准确性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其次是审查岗,在银行可穷尽手段调查的基础上对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人和放款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一般符合行内的授权和履行贷款发放相关的手续后一般不会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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