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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能否要求法院先析产再执行?

律师大刘说法:在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先析产再执行。

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两人共同共有,这种财产具有整体属性,并非某一部分财产单独体现。

虽然法院判决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基于该解释,即使对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股权房产进行拍卖,哪怕是不承担责任的一方提执行异议之诉也无济于事。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

只要法院通知了共有人,该查封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拍卖时,对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一方,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可以进行处分,但处分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对方的财产利益。

三、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如果想执行配偶方名下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必须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

2018年有关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举证责任反转,由债务人变成了债权人,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虚构的债务往往把夫妻一方牵扯进来,而对于比较正式的借款、担保,比如金融机构,一般都会让夫妻双方签字,也就不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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