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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后原债权债务还存在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了以物抵债,那原债权债务还会存在么?一起来了解一下常见的“以物抵债”的两个方面。

1.担保物折价抵债

因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的,在原债权到期没有履行完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担保物进行折价的,属于担保物处置的一个方面,在折价后,所有权归处于债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担保物处置做了如下常规方法规定:

(一)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

(二)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折价抵债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担保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此时有可能面临的是原债权债务消灭,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原债权债务时,该关系继续,债务人需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2.无任何担保时的“以物抵债”

原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担保,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够完全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此时又可能存在以下两个效果:

(一)增加新的债务履行方式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没有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

(二)变更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了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则性质上应当属于债的更改,由原来的债务履行变更为了“以物抵债”。

这时,就需要债权人着重要求债务人履行新的“以物抵债”约定:动产需要交付给债权人、需要登记的动产进行变更登记(如车辆、船舶等),不动产需要变更登记(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并交付。

在到期债务履行不能时,债务人提出以物抵债的,对该协议内容及条款要多加留意,推荐使用增加新的债务履行方式这一方法,既不消灭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还能够有新的义务履行方法,较之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来说,多了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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