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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必然

​  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必然

  一、企业廉政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体系中,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是诞生较晚的一支。按照现有企业风险管理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关于企业风险的分类有许多种,我们这里仅从管理内容角度,看一下企业风险的分类情况。郑宇和李玉华在他们编著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企业风险分类为:环境风险、流程风险和决策信息风险。其中环境风险又分为竞争者风险、客户需求风险、技术创新风险、管理敏感性风险、投资者信任风险、资金充足性风险、主权/政治风险、法律法规风险、行业风险、金融市场风险、灾难性损失风险等11种风险;流程风险再分为运营风险、授权风险、财务/金融风险、信息处理/技术风险、道德风险等5种风险,并在这5种风险之下又细分出42种具体风险;决策信息风险也划分为运作流程决策信息风险、经营报告决策信息风险和环境战略决策信息风险3种,同时又具体细分为20种风险。可见,这种分类方法将企业风险细化分成了73种。白万纲在他所著的《集团公司风险管理》一书中认为,企业风险有治理风险、管理线条的风险、业务线条管控的风险和监控与辅助治理方面的风险等4类,4类风险之下可细分为100多种具体的大大小小的风险。在黄益建编著的《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设计》一书中,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商业风险、技术风险等5类。杜安国在他主编的《扫清风险绊脚石——企业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中提出,企业风险可分为生产风险、新产品开发风险、营销风险、投资风险、组织风险、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经营风险、战略决策风险等9种。从这些不同的分类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分类方法不尽相同,但细分起来基本内容还是相似的。同时,我们发现,除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企业风险分类中的道德风险似乎有点廉政风险内容的影子外,各种分类方法均未提及企业的廉政风险。但我们从企业的实践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问题是十分突出的,无论国内国外,由于廉政问题而影响企业发展,甚至使企业倒闭破产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廉政风险应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二、管控廉政风险是国有企业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

  客观地讲,我国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应该说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诞生而一直进行着,只是有时候并没有从风险管理角度去看待它。循着我国国有企业诞生和发展的脉络,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随企业各种业务管理进行风险管理阶段(1949—1979年)。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是随着企业各种业务管理而有意或无意进行的,并没有将风险管理提高到专门管理内容的高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风险管理理论诞生的时间看,风险管理理论于20世纪50年代才在国外出现,那时我国正值新中国成立初期,总体还比较封闭,各种企业管理理论尤其风险管理理论传到国内尚需时日,故当50年代风险管理理论诞生并在国外社会和企业中轰轰烈烈开展风险管理时,国内社会和企业并没有进行专门的风险管理。当时我国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管理比较单一,风险问题并不突出。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其说是企业,倒不如说是国营工厂更为贴切。即使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也是逐步进行的,一直到1979年,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阶段——以增强企业活力为特征的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才刚刚开始。

  第二阶段是从重点方面进行风险管理突破阶段(1979—2006年)。这一阶段开始的标志是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之后,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成立法律顾问处,进而一批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开始注重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特别是198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我们将《经济合同法》的施行称之为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是因为早在20世纪50年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就已萌芽,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就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这项刚刚诞生的制度很快就夭折了。《经济合同法》向企业揭示:以往众多的计划将逐渐被合同取代,订立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须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意识到今后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将更多地与合同联系在一起,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此同时,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经济纠纷也开始发生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情况促使企业增加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80年代中期,在内部设立法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的企业迅速增多。一直到2004年6月1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进入了规范成熟阶段。在这期间,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之后修订施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都使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从不同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第三阶段是全面的风险管理阶段(2006年至今)。以2006年6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为标志,使我国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进入了全面风险管理阶段。这一指引印发实行后,不但是中央国有企业,其他省市国有企业也参照执行,使我国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围绕企业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这一《指引》,从大的方面看,涵盖了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个方面。从具体内容讲,包括企业战略、规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营、财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加工制造、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可能引起的风险。即使如此,但从实践看,这种全面的风险管理仍有其不足。其一,按现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要求,风险管理内容仍不全面,最突出的是环境风险管控的内容略显不足,如未涉及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等。其二,依据新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范畴,更应增加廉政风险管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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