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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辩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条款修订]

公发[2001]11号               20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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