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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律 | 银行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框架(一)


本文写于2008年,在中国银行总行工作期间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此文为第一部分



1999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法律合规风险列入银行风险的范围之内,这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当时一些灾难性金融丑闻的影响,同时这也充分说明,重视防范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已成为世界银行界的广泛共识。

面对中国银行业大案频发所暴露的种种问题,结合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具体情况,根据巴塞尔协议精神及国际先进经验,中国银行业必须尽快研究、重视法律合规风险问题,进而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体系。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合规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协议并未对法律合规风险进行明确定义,而是将其作为操作风险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对法律合规风险的这种界定过于狭隘,不能反映法律合规风险的全貌,以此为风险防控目标不能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新巴塞尔协议对法律合规风险的界定是一种狭义解释,其仅考虑了可能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合规风险,而没有涵盖从其他风险转化出来而可能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合规风险,即“广义的法律合规风险”。

据此,我们可以将“广义的法律合规风险”定义为:“由于违法违规或对决策、经营、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评估失误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及因对上述失误法律合规后果认识不足、处理失当而可能扩大损失的风险”。




广义的法律合规风险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第一,决策中未充分考虑依法合规性,经营、披露、宣传中因内外因素造成声誉损失,而由策略风险及声誉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合规风险;

第二,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法律合规风险,包括依法合规经营、人员授权控制、业务管理控制出现问题及外部法规变动带来的法律合规风险;

第三,由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合规风险,包括授信管理、准入推出制度、授信制度、风险政策及风险目标出现问题以及交易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控制失当带来的法律合规风险。

银行法律合规风险的防控首要的是在决策层、管理层及操作层都强调依法合规经营问题,即在银行内部树理“合法性效益”的观念,不鼓励“唯效益论”和“唯业绩论”,重视法律合规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巨大程度和广泛影响。

银行法律合规风险的防控还需要在决策中、经营中及观念上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体系,在内部机制上及经营过程中贯彻具体、可操作的防控措施,建立良好的银行法律合规文化。




法律合规风险的具体防控措施有:
在决策法律合规风险防控中引入首席法律顾问及合规官负责制、法律顾问及合规官委员会制、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及危机管理合法性措施;

在经营中采取机制性和过程性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在制度上建立授权制度、合规制度,对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包括法律合规风险评估、法律合规尽职调查、法律合规咨询、合同全程管理、外部法律合规资源整合、诉讼仲裁管理、审核信息披露等等;

注重银行法律合规文化建设,包括编制《依法合规岗位责任手册》、开展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培训、引入依法合规性绩效考核指标、提高法律合规人员素质及建立法律合规信息收集公布渠道等等。



图片来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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