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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核销信息泄露后,一方面给银行追债维权带来不利影响,造成清收工作的被动以及资产保全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在正常的借款人群中形成不良“示范”效应,诱发出现更多的不诚信行为

  近年来,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呆账核销自主权、放宽了核销条件、简化了核销流程,解决了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高资产质量、化解历史包袱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从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实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部分经办人员对呆账核销政策理解把握不到位,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做到应核尽核;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基础管理薄弱,违规核销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在核销过程中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

  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

  呆账核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中的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例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追究工作”。该条款中2年的宽限期明显过长,不利于责任认定追究的落实。许多在此期间转岗、离职的人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降低了责任追究的警示效果,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对银行呆账追责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商业银行呆账核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部分银行缺乏对自身呆账核销工作的监督制约,操作随意性较大,违规核销事件频发。一些银行未对核销前的追索措施进行明确和规范,部分基层行为加快消化表内不良资产包袱或完成不良贷款压降考核指标,未对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就盲目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或直接核销,形成较大损失。有的银行未建立起有效的已核呆账尽职追偿制度和清收考核办法,不能做到呆账核销前后管理上的有效衔接,经办人员缺乏对已核销呆账进行追偿的积极性,尤其是对多年前结转下来、非本人过错造成的不良贷款,更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怠于清收。

  呆账核销基础档案管理不规范。一是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准备不充分。部分不良贷款由于历史久远、档案保管不善等因素,导致信贷合同、借据等重要债权凭证缺失,有的银行仅依据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未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以及追索记录。二是呆账核销资料审查不严。有的审查人员对法律文书、无资产清偿证明等材料未认真进行核实,给债务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核销贷款、逃废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不具备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被鱼目混珠予以核销。三是已核销呆账档案管理不善。一些经办行不重视已核销呆账档案资料的管理,未将其专门存放、永久保存,造成后续债权追偿困难。

  保密意识淡薄,核销信息被任意泄露。在实际操作中,核销工作涉及银行内部的机构较多,组织核销材料需向有关部门取证,加之个别经办人员保密意识淡薄或与债务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核销信息泄密的情况时有发生。核销信息泄露后,一方面给银行追债维权带来不利影响,造成清收工作的被动以及资产保全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在正常的借款人群中形成不良“示范”效应,诱发出现更多的不诚信行为。

  已核销呆账管理不到位。部分银行奖惩机制不健全,未能建立起责任到人、奖惩挂钩的已核销呆账管理制度,无法调动员工积极性,不能充分维护银行权益、减少损失。有的基层行对不良贷款“一核了之”,认为核销后不良贷款已转至表外,不再影响考核,长期以来对其不管不问,造成一些债权丧失诉讼时效,失去了最后的救济手段。有的经营行认为已核销贷款的追偿清收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效不明显,更愿意把主要精力放在多放贷、多核销呆账上。

  责任认定和追究不落实。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基本都建立了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但执行起来却会因各种原因打折扣,责任认定走过场、责任追究走形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碍于人情关系,或为了避免耽误核销进程,对明显因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呆账,往往以不存在主观责任人或无责任认定依据等借口给予免责处理;有的则在责任认定时张冠李戴,将所有的主观责任都推给在贷款发放环节某位已辞职、下岗、退休的员工;还有的责任追究不落实,虽进行了责任认定,但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不进行处理,最终不了了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落实,降低了责任人的违规成本,削弱了处罚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防范呆账核销风险刻不容缓

  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呆账核销风险。风险存在于呆账核销全过程,商业银行要加强呆账核销中的风险防范。首先,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建全规章制度、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举措,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规范核销管理和经营行为,在实现呆账核销价值的同时,切实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其次,重视核销尽职调查。前台部门要加强不良贷款核销尽职调查,弄清企业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为核销决策部门选择最优清收手段提供参考,防止债务人借核销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第三,严格进行核销审查。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前台部门是否尽力对债权进行追索,是否及时进行诉讼保全,是否积极处置抵押物等,避免因利益寻租导致的核销风险。

  完善已核销资产管理制度,明晰管理职责。梳理完善已核销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涵盖资产接收、资产分类、日常管理、时效维护、催收处置、计划考核、会计核算和销案归档等在内的全流程操作。总行应明确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处置的牵头负责部门,各分支机构应配齐配足专职处置人员,统一负责管理各类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落实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债权维护、债权追索等工作。

  规范贷款核销后的日常管理。一是加强时效维护。通过建立核销贷款台账、确定专人负责诉讼时效监测等方式,防止已核销贷款诉讼时效丧失的情况发生,对诉讼时效已丧失的,应设法予以补救。二是加强档案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管理范围、档案移交等工作。在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前永久保存已核销贷款档案,对新增的催收记录、法律文书等资料及时整理入卷,避免档案资料遗弃丢失。

  拓宽清收处置渠道,提高核销贷款的处置回收率。多渠道开展处置工作,尽可能实现已核销贷款现金收回的目标。一是以直接清收为基础,加强对客户存款账户的监管,通过上门清收、存款扣收等手段,加大现金清收力度。二是坚持诉讼清收。及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做到应诉尽诉,打击逃废债行为。三是充分利用行外资源。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合法外部机构回收已核销债权。四是稳妥实施债务减免。对尚有还款意愿但还款能力确实不足的借款人,可适当采取债务减免方式。五是利用市场平台进行处置。积极寻找潜在受让人,通过批量转让方式打包出售资产。

  健全已核销资产清收激励机制。在财力、人力上对已核销贷款清收工作给予支持,建立相应的清收奖励机制,引导全行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视。总行层面应将“已核销资产现金回收”纳入全行综合经营计划,下达计划指标,通过配套专项费用等方式充分调动基层行催收、处置已核销资产的积极性。基层行可区分项目回收难度,对个人实行差别化奖励政策,通过计价清收等方式激励员工超额完成清收任务。

  监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开展责任认定追究检查,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责任认定追究不落实、惩罚力度不到位的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商业银行要完善呆账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是根据业务风险制定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比如,针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不能单纯以损失金额定责,还应增加对道德风险的评价。二是要合理界定责任。对于主要由于外部原因形成的呆账,可以从轻问责;对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要加强问责。三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令必行,不能敷衍塞责,流于形式。

  建立呆账责任追究公示制度。

  建立呆账责任追究公示制度。增强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制度上墙、张贴公示栏和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确保责任认定追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营造高效廉洁、警示育人的氛围。(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成都分局高向东、张建宏、王泽,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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