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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窥】银行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应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

银行违反规定进行违规操作,对开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件,开立虚假账户,导致储蓄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有明显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件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一剖析,供大家参考。

案例简介

某年4月间,几个自称客商的外地人来到江苏省泰和县,要求与张某某共同投资办厂。4月27日张某某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和县支行(以下简称泰和工行)大道储蓄所开立账号为150901360110135001的个人账户,准备注入资金。同日,其中一名外地人也以“张某某”的名义在泰和工行中山分理处开设了账号为1509013101101006113的个人账户,并申办了一张卡号为9558801509201377123的牡丹灵通卡。在双方洽谈投资办厂的过程中,外地人用该账户存折与张某某的账户存折掉换。5月9日,张某某将50万元人民币存入被掉换的账户中。两天后,张某某发现外地人用牡丹灵通卡以“张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城区工行)取走现金40万元。另一名自称“朱某某”的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凯江支行(以下简称凯江工行)的营业柜台上用上述牡丹灵通卡代理“张某某”取走9.5万元,其余款被外地人在德阳市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同年7月12日,张某某向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泰和工行、城区工行、凯江工行共同返还存款50万元。

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泰和工行赔偿张某某存款损失的20%,计人民币10万元;城区工行在其支付的40万元内赔偿张某某存款损失的70%计人民币28万元;凯江工行在其支付的9.5万元内赔偿张某某存款损失的70%计人民币6.65万元。以上款项限3被告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泰和工行、城区工行、凯江工行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律对银行工作人员对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到底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于此问题,监管部门的规定有个历史发展的变迁过程。但司法部门则一直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分析如下:

(一)监管部门规定的变迁。1999年,人民银行在《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按此规定,银行在审查义务上责任是轻的。2003年,人民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银行审查义务摆在首位的是真实性审查。2005年,人民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规定得更为具体和直接,即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2015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2017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则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银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二)司法部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认定付款人的过错和责任,应当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至于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经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一并处理。

案例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是基于银行犯了两个错误:一是人没看清楚,张冠李戴了;二是开户身份证的真假没有看清楚,以假乱真了。一审判决后,三家支行均不服判决,纷纷提起上诉。理由是:在2005年的背景下,银行业并无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银行业对开户身份证的审查更多是基于人工肉眼,凭靠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风险意识和工作经验。但一审和二审法院援引的法规依据即是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怕是在缺乏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的背景之下,只要银行有明显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审查义务的标准存在理论上的分歧,但作为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只能坚持一个标准来承担审查义务,即承担实质审查义务。这样不仅可以防范风险、杜绝纠纷,从长远看也更有利于促进银行的发展。为此,笔者认为:

(一)认识实质审查的重要性。银行在开户时若未做好实质审查,除承担过错责任外,还将面临:一是不符合账户开立规范要求被处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不符合反洗钱要求被处罚。《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或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一是熟知有效身份的种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个人身份证件的种类作了详细规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应熟知。二是利用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作出判断。银行临柜人员在开立账户时应对开户申请主体的真实性做出审查,即在身份证联网核查的基础上,判断人与证是否一致,这涉及到人脸识别。三是采用辅助证件进一步核实。当出现人像与证像差异显著时,仍然需要临柜人员现场加以判断与识别。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或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有效的开户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四是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根据《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一是银行要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账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着不同的功能、额度和权限。而异地办理银行卡开户的,则需要提供工作证明、居住证等辅助证明材料。银行不仅要认真审核各类账户开户证明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适当时候也需要与外地客户实际账户业务类别及需求相结合,附加审查外地客户开立账户、账户的业务种类以佐证开户的必要性。三是银行在办理大额取现业务时,也同样要按上述要求对身份证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有明显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浙江临安农商银行王丽杭、蘧丹阳)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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