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干货(四)丨执行程序中,不动产处置变价的规定

一、处置权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权

其他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财产移送执行。

对处置权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法院。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

随机方式选定(摇号)

四、评估报告的发送

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被执行人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场所、邮寄至生效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需公告送达。

五、评估报告异议处理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六、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七、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八、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九、财产变价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温馨提示:

强制执行悬赏网只为债权人实现债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执行拍卖程序中不动产查封到期未续封是否影响拍卖效力|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非首封机关处置不动产的5种情形|保全与执行
最新整合|首封法院与抵押权法院执行处置冲突专题
热点 |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突破首先查封法院优先处置权
法律实务 |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法院及轮候查封法院之间处置权协调
多地法院出台新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