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沪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新修改完善!8月1日起施行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新修改完善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企业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工资等。
《办法》全文请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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