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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愚者一起学营改增]买赠与折扣

 


    有时候在读税收法条的时候,最难的不是理解字面意思以及表达目的,最难的应该是实例。

    昨日和友人探讨,企业销售产品,为了促进经销商销售,采取买十增一的方式向经销商供货,这种方式显然逃不脱一个交易定性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合同上标注:买十赠一,那恭喜了,这是一个视同销售的赠送行为,赠送的这一件,应按其同类商品售价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种方法的结果是,赠了一件货,没收到钱,凭添了一份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还多交了一份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那么这样的一份促销合同就是失败的。

     我们就来想一想有没有解决办法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采取折扣方式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不得在备注栏标注),那么允许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收入额。那我们依然采取这种买十赠一的实质销售方式,但合同签订条款变更为,如果采购商一次性购买十一件产品(或十一件产品的倍数),则给予90.9%的销售折扣。那么这样的结果是,采购商购买11件产品,花费的是10件产品的价格,其合同实质依然是买十赠一,但销售商端的会计分录则变成: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件产品售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件产品售价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0件产品对应的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11件产品的成本

      贷:库存商品  11件产品的成本

这样的结果是,节省了增值税,降低了利润,还原了企业的经济实质。

    这是一个特别简单的点,却说明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对细节进行严格的把控,特别是在税务合规方面,需要本单位税务人员或专业税务咨询人员进行审核,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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