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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发文:编内编外医护,待遇同工同酬

近日,青海省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公立医院薪酬改革再次“松绑”,围绕涨工资进行工作部署。推进编内编外同工同酬,突破现有的医疗机构工资标准,划分不同水平的上涨额度,每一项指标都是利好医护人员的“干货”。

编内编外统一,待遇同工同酬

《意见》明确,公立医院要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平衡,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实现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青海淡化“编制”概念和身份管理,明确每家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工作任务。

不再按人定补,而是根据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数量、手术难度、病床周转率、转诊量、科研水平、满意度及行政岗位与医疗医护岗位比等指标采取“以事定费”的方式,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动态补偿,对医院落实功能定位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本进行合理补偿。

在薪酬分配方面,《意见》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同时,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机构按照省平均线上涨40%

《意见》明确,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的要求,对全省公立医院分等级确定绩效工资调控线。

1.三级公立医院核增绩效工资的调控线,按照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的50%确定

2.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核增绩效工资的调控线,按照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的40%确定

公立医院绩效工资调控线,今后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变动,适时动态调整。

今后绩效上涨幅度由去年情况决定

《意见》明确,要依据绩效工资调控线、上年度医院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和国家对医院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保持绩效工资水平的有序增长。

1. 对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未达到调控线的医院,绩效考核等次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2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

2. 绩效考核等次虽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1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

3. 绩效考核分值较上年下降的,原则上绩效工资水平不予提高。

4. 对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已超过调控线的医院,绩效考核等次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1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

5. 绩效考核等次虽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5%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

6. 绩效考核分值较上年下降的,原则上绩效工资水平不予提高。

7. 中藏蒙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藏蒙医医院,在核增绩效工资时适当予以倾斜。

8. 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公立医院,不论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是否超过调控线,均按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3%—5%的幅度降低绩效工资水平。

提升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

《意见》明确,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的分配机制,发挥薪酬制度有效激励作用。

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

同时,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报酬、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到下级医疗机构服务、远程诊疗服务获得的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规范领导层收入额度

《意见》不仅划定了普通医务人员的薪酬范围,对管理层也十分明确。

1.实行年薪制的主要负责人薪酬不纳入医院薪酬总量或绩效工资总量。

2.未实行年薪制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医院在内部分配中要保持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关系,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单位职工薪酬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

3.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从《意见》可以看出,政府对公立医院预算管控开始越来越严,对工资总额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但是医院与其他事业单位有着本质的不同,如何寻求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政策平衡,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需要与医院管理者及医务人员的良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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