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又出丑闻了。
新闻报道了整个丑闻,十分详尽复杂,要言不烦,大致概括如下:
红十字会旗下的红十字会基金会,在陕西设有了一个“仁爱基金”,这个仁爱基金所干的事情,却很不靠谱。本来,所募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助学、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方面;事实却不是这样,这个所谓的“仁爱基金”,2010年以来共捐赠14950辆自行车、13辆救护车、以及至少180万元的生活必需品,绝大部分流向地级市的老干局,陕煤化集团、延长石油集团等大型国企。
更离谱的是,捐赠出去的自行车,做工粗糙,有人刚刚坐上去,自行车就爆胎了。这哪里是自行车,叫自爆车还差不多,弄不好会出人命。一时间怨声载道,受赠者不但不买账、不感谢,反而要求退货。
原来,这都是些伪劣的自行车,价格却不菲,要700多元一辆,但实际上只值140元,为天津一个家庭式的自行车作坊拼装而成。思维正常的人想一想,就会知道有人玩猫腻,肯定在虚报价格,套取差价。
据说,之所以向大企业捐赠,是因为该基金自愿者工作办公室主任是陕西渭南人,而不少受助的企业都在渭南。
——新闻里说仁爱基金做的是“锦上添花”的事,那是客气的说法,按照我的措辞,他们干的是“劫贫济富”的事,属于人情慈善、懒慈善、伪慈善、假慈善、腐败慈善,总之是伪劣慈善。中国的慈善充斥着假冒伪劣,不是吗?
更有意思的是,我在新闻里看到了红基会的解释,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仁爱基金志愿者工作办公室主任是个“已经到期的临时工”。
“临时工”,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工种,这个工种在我国对应着各种具体的身份——
在公安部门,他们是协警;在教育界,他们是民办教师;在政府部门,他们是聘用人员;在企业,他们是短期合同工;在新闻界,他们是编外记者、聘用记者;在医院,他们是实习生……这些临时工有几个共同点:他们的编制不在所属单位;他们的工资是事先确定的,不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尤其是职务晋级、工资晋级和公费医疗;他们的待遇和所在单位的正式工有很大的差距;他们签有短期劳动合同,一般是半年或者一年,长一点的为两年;他们收入很少,干的活却又多又脏又累,准确地说,他们是正式工的替身和佣仆;他们的工作缺乏保障,哪天被领导嫌弃或看不顺眼了,就会被一脚踢开,净身出户。
临时工的存在,虽说体现了职业等级制、职业歧视,很不公平,但基于我国用工的现状,倒也无可厚非,但是,现在出现的一种倾向是:很多单位出了各种事故,往往诿过于“临时工”,把“临时工”当作替罪羊,挡箭牌。
这么做的目的不外乎推卸责任,敷衍塞责,息事宁人,金蝉脱壳,丢车保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诿过于“临时工”,几乎成为很多单位一种惯常做法,一种推卸责任的潜规则,达到不谋而合、心照不宣的程度——
2009年,网上流传的“硚口城管打死大学生”一事。武汉硚口区长回应称,被打者是小贩,只是受伤,并没有被打死,并称打人者是临时聘请的协管员,已经被全部辞退。
2010年,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制拆除时,他本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对此,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淮河路执法中队武队长承认,这事和淮河路办事处市政科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已被辞退。
2011年9月,江西修水县一女子到派出所为孩子办户口,口角争执中,办事女警竟然发怒拿起台面资料砸向办事居民。修水县公安局回应,已将“发飙女警”、义宁派出所户政员蒋某予以辞退,蒋某为聘用人员,并非在编警察。
2011年10月7日凌晨,昆明,正在吃宵夜的17岁少年被40名保安殴打致死。事后,当事人称“打错了”,而当地的街道办说,“打人的是‘临时工’”。
……
现在,红十字会又推出了“临时工”来为自己做辩解。
透过一系列“临时工”充当炮灰事件,我们就能体会到,“临时工”这样一个工种,之所以只在我国兴旺发达,主要是因为“临时工”便于管理,不仅能体现正式工的高人一等,享受到人上人的优越感,还在于“临时工”能节省单位的经济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临时工”还能成为避雷针,为单位规避责任风险;有些单位的临时工被当做贪官违法犯罪的黑恶工具,出了事之后,临时工一走了事,贪官毫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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