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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该怎么维权?
案例:
王女士于2014年购买某小区商品房屋一套,2015年冬,王女士发现原本一直正常使用的房屋出现了房屋墙面墙皮脱落、鼓包等问题。对此,王女士该如何维权?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者可以依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不同程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
其一,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购房者认为所购买房屋主体结构(如地基、承重墙等)质量不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其二,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买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且无法保障购房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购房者应根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其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则开发商并未达到合同法所规定的根本违约的程度,购房者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仅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本案例中,王女士购买的房屋出现墙面墙皮脱落、鼓包的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其可以通过以上第三种情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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