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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印发构建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绿色产业绿色基金引入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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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安国俊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PPP头条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3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到: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由于绿色经济增长模式对资金的需求巨大,单纯依靠财政难以为继,急需引入社会资本。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安国俊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称,由于环保产业的低收益,绿色产业基金的大力发展更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建立公共财政和私人资本合作的PPP模式绿色产业基金,是推动绿色产业基金发展的重要路径。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1、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2、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五)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七)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十二)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4、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5、发展绿色保险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


6、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

(二十五)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二十六)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

(二十七)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7、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8、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9、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6年8月31日


资料显示,绿色经济增长模式对资金的需求巨大。

一方面,根据《2013中国气候融资报告:公共资金机制创新》中的统计预估,要实现哥本哈根会议上提出的到2020年年底把单位碳排放强度减少40%-45%的目标,相关资金融资缺口超过每年2万亿元。

另一方面,实现绿色“城镇化”也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根据粗略估计,在未来10年的城镇化进程中,投资需求总额约为40万亿元,相当于每年需要约4万亿元的资金支持。这其中,公共资金占比通常不到30%,其他来自私营企业的部分预计将达到2.8万亿元。

为保证市场资金来源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我们急需一个明确的政策信号以及可以依靠的激励机制。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正当其时。

而事实上,在绿色金融实践方面,我国已有一些探索和尝试。

新型城镇化的“绿色”推动力

目前,城镇化已被亚太经合组织确定为创新发展的五大金融支柱之一。而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也正如火如荼地大力推进。

“智能、绿色和低碳”已被确定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方向,而推进保障房等民生工程建设也已成为重中之重。此外,区域经济的发展,包括京津冀一体化、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环保项目的推进。而环保投资的技术引进和水污染处理,土壤整治、空气雾霾的治理,都需要来自于政府、市场、企业和国际力量的共同推动。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绿色建筑环保行业正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区域金融经济合作、财税金融政策、金融生态环境、地方政府投融资等政策的完善将有效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扶持作用,创新推进新型低碳环保城镇化的进程。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地方政府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投资也是存在资金缺口的。应如何解决?

借鉴市场化的国际经验,市政债的发行可以很好地解决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中的环保产业投融资难题。在日本和英国的债券融资里,污水处理融资等很多都是来自市政债;而美国的一般责任债和收益债券的相关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经济危机中很大一部分债券是用于环境工程和能源建设的。

目前,地方政府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提速,为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带来了新机遇: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这势必将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绿色”推动力。

“双赢”或“多赢”的PPP模式绿色产业基金

为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绿色产业基金可以引导社会金融资本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投入力度,是绿色信贷的重要补充。

由于环保产业的低收益,绿色产业基金的大力发展更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建立公共财政和私人资本合作的PPP模式绿色产业基金,是推动绿色产业基金发展的重要路径。

在利用国际及国内民间私人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逐步成为应用广泛的项目融资和实施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PPP模式是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理念,以促进政府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相互协调,并在项目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具体就是,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公开透明方式,完善收益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积极性。包括主要投资于区域环境保护,流域水环境基金、土壤修复产业基金等。要出台规范PPP模式绿色产业基金的法律法规,发挥当地政府在资金筹集和投向等方面的政策引导作用。

我国应完善对绿色产业的扶持政策,建立环保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尽量降低二板市场的上市门槛和交易费用,提高绿色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灵活性。

在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等领域,多项国家发展政策应该细化和落地,地方政府在操作细则中可通过放宽准入、减免税收、补贴和土地政策等措施来支持绿色产业基金的发展。

此外,还应完善绿色产业基金的退出机制,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二板市场是绿色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的主要退出机制之一。

碳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

哥本哈根会议后,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各国政府的共识,而低碳经济也随之成为广泛认同的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消费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转变,必然会引导国际金融业由传统金融迈向碳金融的结构性变革。

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等提出了诸多挑战。

目前,国外银行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已先行一步。围绕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先后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此外,许多银行类金融机构都针对碳交易设计出了专门的金融产品,如日本住友信托银行就曾设计出为中小企业提供二氧化碳减排指标购买和分割服务的环境类金融产品,新兴市场包括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也推出了“碳银行”计划。

当前,许多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都在试图通过中国购买减排量,并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国外一些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如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已经进入中国寻找节能减排投融资的机会。

基于此,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碳金融有关业务,提高竞争力,为业务转型与创新把握机遇。

碳金融的创新模式大体包括: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化和碳交易保险等,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性地进行产品开发和创新。

目前已有银行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如兴业银行在项目融资方面正不断创新,中国银行和平安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放眼未来,我们更应积极发展碳金融相关中间业务,逐步发展碳交易代理、碳资产管理、低碳业务咨询服务、设计碳金融相关理财产品等业务,以及设立碳基金、直接参与碳信用交易、支持低碳消耗型企业的发展等。同时,商业银行在开发有潜力的优秀CDM项目时,应积极引入私募基金进入该行业,并设置灵活的退出机制,从而使得民间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到碳金融项目之中。

此外,还应从机制层面推进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制度层面,需要为企业和市场探索碳金融市场提供交易平台,包括交易平台搭建、投融资机制建立、丰富市场参与主体、银行引导的信贷资金配置碳约束责任、更多地参与碳交易市场、排放权期货衍生品的推出等,从机制建设和政策激励层面为碳交易出谋划策,在金融层面增强我国的碳交易能力。通过政府、市场、企业层面获得多层次的发展支持,北京环交、上海能源,以及天津、深圳的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发展也为今后碳交融交易市场奠定了有效的基础。

近几年,银行业推进生态责任投资的进程已经明显加速。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环保部合力推动的绿色信贷政策。为了推动绿色信贷的实施,银监会进行了组织政策培训、举办经验分享会、制定关键绩效指标、制定能源效率指引、开展绿色信贷自我评估以及银行机构间相互评审等系列活动。

此外,我国还应着力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包括融资支持(比如绿色信贷、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财政税收支持、金融服务支持等。从加强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度考虑,建议减免低碳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国内节能减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从而推动碳金融与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顺利衔接。

转自:PPP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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