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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廊与艺术家”合同不是万能的

          “画廊与艺术家”合同不是万能的

                                   《全文转载》

 

画廊与艺术家谁都离不了谁,虽然蜜月期是大家都盼望的,但太亲热了就容易出问题,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难题呢?合同的签订就成为了必需。只有双方在“合作”的诚意下,事先提出自己不“同”的要求,经过谈判,签订“合同”,才是长远之计。
 

  一、合同签定的必要性

 

  很多艺术家与一些画廊老板都相信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婚姻关系”,非常特别地被一份正式书面合同捆绑在一起。“如果我们相处融洽,那么将不会有任何节外生枝的事情;如果不是这样,那对谁都没有好处。”

 

  这个观点的前提基础,即所谓“相处融洽”,可能它自己都必须建立在一些事先的、确定的、书面的合同之上。经验表明,合同的谈判过程其实是给艺术家和画廊提供了一个预测和消除合同常见问题的机会。与其因合同执行中的误解、分歧把双方逼上抱怨、疏远、控告、诉讼的境地,不如预先在合同的谈判中加以考虑和解决。

 

  但持相反观点的艺术家也大有人在,如美国著名艺术家罗伯特·劳森伯格(Robert Rauschenberg )和罗伯特·马瑟韦尔(Robert Motherwell)。劳森伯格认为:“一个僵硬的书面合同使得双方之间的关系显得很疏远,缺乏信任。” 马瑟韦尔则说:“到最后,合同的作用容易引致双方互相吹毛求疵。我是绝对不会和那些奸诈小人来往的。”不用多说,签订合同的另一个作用肯定就是预防合同一方细节的混乱,预防双方对协议的误解,以及修正因为时间、事故、疾病和死亡带来的各种错乱。我们肯定会在现实中碰到这些事情,起码是一部分。

 

  文后列出的合同条款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框架,但有两个问题是值得加以特别说明的。因为这两个问题通常在合同中要特别注意:

 

  (a)按照委托本应该由艺术家购买或完成,但画廊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拥有的东西,最好是在合同中写明“如果需要,这些将单独协商”。这也是最简单、最实用的办法。

 

  (b)印刷以及其他形式的复制一般通过服务合同,或者是一次卖断版权,或者以一些合资的形式完成。

 

  完全把自己惟一的画作或雕塑彻底地卖给画廊的例子在美国很少见,但在欧洲则比较常见,而且是有传统的。这样,寄售成了一个迫切的安排:允许画廊用很少的成本经营很多的艺术家;另外,允许艺术家把在一个画廊卖不掉的作品搬到另一个画廊出售,虽然这样看起来有点不友好。

 

  在文后所附的合同条款中涉及到艺术家与画廊经常出现的争议内容。当然,这些并非是面面俱到的,在实践中大家都可能视实际情况有所增减,没有任何合同是可以包罗万象的。我们只是从艺术家与画廊合作的成功案例总结出一些常见的条款奉献给大家。从这些合同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艺术家与画廊之间谈判以及妥协的结果,但这些对于缺乏合同谈判经验的艺术家以及画廊来讲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参照。

 

  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都会围绕自己的利益,从自己的特殊情况出发来提出要求。例如,一个油画家如果作品尺寸不大,又距离画廊不远,那么运输就不是什么问题,在合同中或许就没有专门协商的必要。但若一个雕塑家长期居住在欧洲,签约画廊却在芝加哥,要运输两吨的雕塑去画廊,那么这个运输条款就必须要坐下来慢慢协商了。

 

  在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中,艺术家和画廊可能会出现利益的分歧,从而引发争执。举个例子,下面是一个艺术家和画廊老板在合同连续条款谈判中的一个思维过程:

 

  艺术家:我加入亨利·布莱克凯尔(Harry Blackacre)画廊,我想让人知道我看中的只是和亨利本人的合作。因为亨利知道怎样代理我的作品以及如何把它卖出去。如果亨利有一天离开画廊,或者卖掉画廊,或者去世了,那么我也会离开这家画廊的。我可不想强迫一帮陌生的家伙和我合作5年之久。

 

  亨利·布莱克凯尔:别傻啦!我可不能像你说的那样去经营我的生意。你的合同是我这个画廊资产的一部分,我投资竭力推你出来,当你出名之后,因为我病了或者其他变故离开画廊,那我不就亏大了!

 

  类似上面这样的争议太多了!合同的目的就是尽量在事前减少这样的争议。合同的条款涉及各种各样的事情,“画廊——艺术家”合同也当然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冲突,他们之间的合同也可能是相互之间要求的折中。

 

  二、私下交易与易货条款

 

  也许最麻烦、最使“画廊——艺术家”双方误解的就是艺术家私下交易的问题。有些艺术家与画廊签定合同之后,仍然绕过画廊与购买者私下交易。这些私下交易的购买者会先摸清某艺术家作品的零售价格,然后直接与艺术家联系,这样就可以拿到比市面便宜很多的作品。

 

  若画廊拥有某艺术家的“独家”寄售权,事情就会变得非常敏感。但是所谓“独家”是什么意思?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它与房地产代理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在房地产法中,独家代理分为两种:1、独家代理人;2、独家销售者。如果中介只是独家代理人,那么被代理人直接对他人出售自己的房产而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合同是独家销售合同,那么代理人拥有独家销售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包括被代理人自己都无权出售,若被代理人有销售行为,那么就必须负法律责任。

 

  这些原则理应适用于“画廊——艺术家”关系。然而,大部分画商认为自己拥有非常广阔的独家权利,例如艺术家不可能为他私下出售自己作品的行为而对画廊不负责任。这也许是画廊一厢情愿的期望,但实际上这一想法是与“适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原则不相符的。

 

  当然,艺术家与画廊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自身的特点而出现很多与房地产中介不同之处。生活中的房地产中介很少依靠占据某些房屋而产生信誉度,但画廊却可能因为成功推出了一些画家而名声大震。作为被代理人的艺术家也不会随便地与画廊反目成仇,在其与画廊摊牌前也是要思虑再三的。

 

  一个相关而且相似的问题就是“易货”交易的问题。可以想象一个艺术家了解到他的代理画商用他的三幅画来换取保时捷或者佛罗里达的一套房子或者一次牙科手术,那么这个艺术家肯定会很惊讶。但从画商的角度来看,这些交换都是无法实际控制的,而且也是非常令人头痛的。这些交换往往会影响到这个艺术家作品销售的业绩。一个重大的选择摆在了艺术家面前。要么交纳大笔的作品交易税,要么把作品卖给不情愿卖给的人。要么取消画商的独家代理权,重新自己面对客户;要么加强独家销售的权利,使自己变成吝啬鬼,并且花大力气去跟踪调查。基于上述原因,“画廊——艺术家”之间的合同签定一定要在这方面加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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