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实务 |婚内协议分割财产是否有效?
随着社会婚恋观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缔结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内收入的归属。这一类约定的效力如何?一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婚内财产协议与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的新约定发生冲突时应以何为准?且看下文分说。
一、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内收入归属的效力
(一)一般情况下,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前财产、婚内共同收入归属的约定有效,夫妻双方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3民终16640号判决书中认为:“涉案《婚姻财产协定书》的首部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作为协议的依据,将肖某某的婚前个人的部分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办理房产证时须添加谢某某的名字,否则应向谢某某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故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肖某某在本案和此前的另案诉讼中均主张协议无效,但并未提交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谢某某在一审中明确如肖某某不同意分割房产,即主张协定书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1民终3828号判决书中也持相同意见:“谢某1、谢某2签订了《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某路l号3幢801房归谢某1所有。审查谢某1、谢某2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上述协议时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况,上述协议是谢某1、谢某2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了明确清晰的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应当遵照执行。一审对于《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并无不妥……《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是否办理公证或者产权变更登记或者房屋首期款的来源等情形均不影响案涉房屋性质及归属的认定。”

(二)遭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受胁迫方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2020)皖16民终2889号判决书中,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录音证据内容看,李某与吴某在签订《婚内协议》时,吴某及其家人存在以不签就离婚的胁迫行为,且多次录音证明吴某及其家人系多次要求李某签订协议,李某多次不同意签订协议亦反映出其主观上并非出于自愿签订该协议,李某为维持双方婚姻,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因害怕离婚而不得不签。同时,录音中反映,吴某家人亦有签协议不会离婚,离婚《婚内协议》就无效的承诺,该行为对李某又构成欺诈。因此李某关于撤销婚内协议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三)婚内协议一方将自有房产赠与对方或者约定共有的,在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行为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现行有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基于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146号判决书中确认了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个人房产可以撤销:“涉案两套房产系潘某某婚前所购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签订了《婚姻协议》,约定潘某某名下的两套涉案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各自拥有50%的相关权益。该协议的实质是约定潘某某将房产的50%权益赠与潘某。现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潘某某提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婚姻协议》不能撤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涉案两套房产应认定为潘某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在过户之前撤销赠与的房产必须是严格的“个人所有”的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使用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并不属于婚内协议赠与后可撤销的个人财产。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1民终15350号中认为:“广州市南沙区××王庙××路XX公寓E1705房屋虽然是赵某婚前于2012年12月份购买,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在赵某和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并不能完全认定为系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与杨某签定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性质应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财产的约定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赠与约定,故本案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因此,赵某上诉主张涉案房产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其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婚内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补偿等事项作出约定的,约定有效。
在(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41号周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中,杨某(女)与丈夫周某某曾签订《婚内协议》,约定“若离婚,离婚手续办理前,男方必需额外给予女方50万元补偿费”以及其他离婚后监护权、抚养费等内容。后二人诉讼离婚时就该《婚内协议》产生争议。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子女抚养、补偿费等问题达成的《婚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精明的生意人,既然签订了《婚内协议》,就应按约定履行,因此,原判按约定由上诉人支付补偿费50万元也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过程这个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议,它的效力有以下特点:
(一)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时条件方成就,如果签订离婚协议而未前往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便双方又诉讼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的条款也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则具体规定了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的后果:“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在(2016)京民申1438号李×离婚纠纷申诉案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赵×、李×之间达成的附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而未生效,故二审判决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未依据上述协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以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为原则,结合赵×、李×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依法分割,并无不当。”

 (二)如果离婚协议与婚内协议约定有冲突,以离婚协议为准。
在(2021)皖13民终504号牛某与庄某婚后纠纷案中,牛某(男)与妻子庄某(女)曾达成婚内协议,约定如一方出现婚外情,则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处理:位于香*湾501室房屋归男方所有”。其后女方庄某主张:起诉要求撤销后一份离婚协议,并按前一份婚内协议的约定判令婚内财产应归其所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作出判决:“虽然离婚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牛某曾提及案涉房产留给婚生子,庄某提供的双方于2009年8月6日签订的协议也约定如牛某出现婚外情所有财产归庄某所有,但上述证据均不能对抗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最终约定。因此庄某撤销离婚协议、请求法院判决财产归庄某所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宁03民终232号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中亦持相同观点:“现上诉人依据双方在2015年1月8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债权、债务的协议约定》(婚内协议一)和2016年2月26日达成的《婚内财产、债权、债务等其他事项的约定》(婚内协议二)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房款补偿,说明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上诉人对双方就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的涉案款项是明知的,但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并未就涉案款项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是对双方之前签订的两份婚内财产协议的变更,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依据2015年、2016年两份婚内协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
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到法院先确认效力
过错方提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申请执行人未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否就不能执行共有财产?
亲笔写下的离婚协议,为何成为一纸空文?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八个问题(含《民法典》新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