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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律师的社会定位如何把握?


刘桂明导语:因为上个月中央发布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因为昨天司法部召开的“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座谈会”,我联想起了7年前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新时期律师社会定位座谈会”的情景。


2009年9月2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新时期律师的社会定位”在新办公楼举行座谈会,其目的就在于起草一份能够明确律师定位与律师发展的报告并呈送高层。协会领导及北京部分资深律师与青年律师参加了座谈会。


应北京市律师协会张学兵会长的邀请,作为律师界退役的老兵,我也到会并作发言。以下即为根据录音整理的发言内容,供各位批评指正。




新时期律师的社会定位如何把握?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座谈会上的发言


各位会长、各位律师:

  

非常感谢学兵会长的邀请!因为你的邀请使我这个律师界的退役老兵又一次可以与各位律师朋友在一起学习与交流了。

  

在座的各位律师可能不知道,1993年我也差一点做律师了。那时候,我是一名记者,但是后来一不留神却没做成律师。我要做了律师,估计跟今天在座的各位大律师都是差不多年限和资历的律师。

  

今天我就从刚才塞军副会长发言中所表现出的担忧和学兵会长关于中国律师30年的阶段划分开始说起吧。

  

刚才塞军说,他对家力的发言有一个担忧。他说如果律师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如果更多地投入到政治力量当中去,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个是会使律师的发展方向走偏,另一个是可能会使上层有些担忧。学兵刚才把中国律师30年分成了前后两个15年的阶段,一个15年是恢复建设期,另一个15年是发展期。

  

作为一个已经退役的老兵,我也说说我的观点吧。当然,作为个人来讲,我尽管离开律师界了,但是我的眼光一直没离开律师界。因为我跟律师的感情确实很深,将来我的工作可能还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以后,我相信我的关注点肯定还是不会离开律师。现在,我先回应一下塞军和学兵两位协会领导的观点,尤其是针对学兵的发言,我要说一下我的不同观点。

  

在我个人看来,中国律师这30年应该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恢复重建期(1979-1986年)。为什么叫恢复重建期呢?那时从律师协会到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属于恢复重建阶段,最后是以全国律师协会的成立也就是1986年为标志,恢复重建工作算是告一段落。另外,合作制的试点从1986年开始,1984年有一部分所是一所两制,真正标志应该是1986年,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范是1985年开始,1983年开始有了第一家“ 律师事务所”,此前都叫“法律顾问处”。所以,1979-1986年更适宜叫恢复重建期。

  

第二个时期,探索实践期(1986-1993年)。律师业不断发展的标志之一,是如何不断发挥律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那个时期都是国资所,其优势在于因为都是政法工作者,都是国家干部,工作上没有任何困难,也不存在现在的会见和阅卷等困难。我曾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过,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但是,为了有效地调动律师个人的积极性,所以,1986-1993年许多律师事务所都面临一个如何改革的问题,有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开始走向合作所改革。但是,在1986年开始试点、1988年全国推行的过程中,大家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律师事务所财产的归属和财产分配如何界定?这是律师业改革中的标志性事件,如果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如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在探索实践当中就面临许多难题。因为既要解决过去的老问题,又要解决眼前的新问题,所以这个时期就叫探索实践期,

  

第三个时期,改革发展期(1993-2000年)。中国律师业真正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从1993年年底开始的,或者也可以说是从1994年开始的。我们还记得,律师管理模式的创新、律师协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乃至律师身份的变化都是在这个时期发生的。为什么说这个时期改革发展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志:一个是关于律师业务的政府推动,从1993年、1994年开始,律师介入上市公司业务的法律服务就完全是靠政府推动的。如果没有政府推动,靠律师个人推动显然很难。也正是因为有政府推动,才使律师业获得了令人心跳的发展机会。第二个标志就是1996年《律师法》,我们努力了这么多年,终于在1996年有了一部《律师法》。当然,大家在欢欣鼓舞的同时又发现了一些问题,那就是律师定位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果说过去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这时候就变成了社会法律工作者。深受国家体制束缚的律师一下子获得了思想大解放,不管从哪个角度讲,更使律师业获得了重大的发展机会。现在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乃至实力比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时期成立的。

  

第四个时期,反思提升期(2000年到今年2009年)。所谓反思,塞军副会长,你知道2000年的情况,那时你还在部里当官。2000年,全国的律师又面临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律师定位一下子又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说在上一个时期,律师是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社会法律工作者,那么这时候律师已经变成了中介法律工作者。当时,国家给律师事务所界定为中介机构,要求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这对发挥律师主观能动性来讲,当然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但是,过去律师得以上行下行的渠道却打断了,也就是律师职业转换已经没有任何渠道了。原来贵州司法厅有一位副厅长叫王心海,他就是因为曾经在国资所当主任才有后来走上领导岗位的机会。现在,我们的律师就已经没有这样的机会了,所以大家要反思这是什么?律师究竟能做什么?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如何发展、如何提升?在这一阶段、这个时期,律师界对律师制度的反思开始有了重大变化。根据我个人的工作经历,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我们策划创办了“中国律师论坛”、“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同时还创办了“全国律师辩论大赛”和“中国律师网”。我是1995年底到中国律师杂志任职的,前5年基本上忙于考虑杂志社全体工作人员的饭碗问题,也就是解决杂志社的生存问题。接下来,就要考虑杂志的可读性问题、版面美化问题,到了第三阶段则考虑杂志如何提升、如何壮大自身实力的问题。那时,我们做了很多调研,搞了许多经营活动。从2000年开始,我们觉得应该开始为律师业打造一个能够交流、交锋、交往、交心的平台。这样,中国律师论坛这个平台就是在这段时间、在律师界整体反思律师事业如何发展的时候诞生了。

  

学兵会长刚才在会议开始时提出了新时期律师的社会定位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选题,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课题。学兵会长刚才讲,这样的课题可以由北京律协做,但更应该由全国律协做。我反过来也要讲,这样的事情可以由全国律协做,但更应该由北京律协来做。全国律协要考虑东西差距、大小城市差距、南北差距、新老差距,他们如果研究这个问题,需要顾及的方面更多。所以,由北京律协来攻关这么一个课题,我觉得可能更合适。不管有没有机构资助,如果没有机构资助,北京律协也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投入这笔钱去做这个事情。因为做好这件事情,首先会使北京律师受益,更多的是使全国律师受益,当然更应该让未来的中国律师受益。在座的家力律师(北京隆安所主任徐家力)和尚公律师(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尚公)都从事过律师管理,而且都在各自的律师团队中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也都有很多自己独特的思考成果。前两天,顾培东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的发言中也谈到了律师管理和律师发展中的新问题,归根到底就是要解决今天谈论的新时期律师定位问题。我非常赞同尚公律师讲到的不要就律师谈律师,我们做出的这个课题报告出来以后,因为有机会直接送到高层,由此决定我们做这份成果就不仅仅是给社会看的,也不仅仅是给学者看的,更重要的是给高层看的,也就是说给决策层看的。

  

在我个人看来,我们做这个课题报告一定要把握这么几个视野:

  

第一,现实性。律师业目前发展的现实性一定要考虑到。所谓现实性,就是政府对律师非常担忧。前两天吴爱英同志有个讲话,说律师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细心的观察者注意到,这个表述跟张福森同志在任时提出的16个字不太一样。张福森部长当时提出,律师要“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同时他还曾经提出过一句口号,要让律师“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这次吴爱英同志提出“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是不是合适我不便表态。但是,我们都听到了一些不同意见。为此,我们要看到这种现实,我相信吴爱英同志不是非得这么讲,她肯定也看到了我们现在面临的大局问题,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党的一元化领导。这里既有传统也有现在,而现在的律师界也是一元化问题,也就是刚才塞军律师讲到的如何面对一元化,实际上律师应该是多元化发展。所以,这个报告第一就是要解决现实性问题,不要仅仅站在律师角度上看律师,还要站到更高的角度说看律师。不仅要让高层对律师不但有信心,同时还要让律师放心,我们报告里就需要提供与此相关的各种各样数据和理论。

  

第二,前瞻性。我们做这个报告,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中国未来律师业服务的,也就是未来几年内,北京律师乃至中国律师应该发展到什么程度。我认为,这个发展程度不仅仅指的是律师业务,也不仅仅指的是律师管理,更重要的是分析和研究律师职业转换的上行与下行渠道和律师职业的进入与退出管道问题。千万不要只是预测哪一年我们将发展到多少律师、多少家律师事务所。

  

第三,理论性。不管是讲现实性,还是讲前瞻性,我们要做出的这个课题、这个报告,不是仅仅满足领导提出的口号问题,不能完全仅仅呼应现在领导提出的要求,还要有理论性,要有非常深厚的理论支撑、理论体系、理论框架。

  

从这三个角度来讲,我认为我们的报告要解决四个问题。五年前在中国律师业全行业进行了一次教育整顿活动,当时北京律协也开了会,我在会上讲了一个观点,会议最后编了一本书,叫《北京律师论职业观》。现在看来,这本书编得很好,当然不是因为这本书里有我当时的发言,更重要的是有律师的共同思考和研究成果。我当时在发言中谈到了关于律师的定位,我没谈律师是什么,但我谈了律师不是什么。我的观点是,第一律师不是官。如果律师能像过去国办律师事务所那样,就可以成为法官,成为检察官,成为政府官员。但现在这种可能性非常小了,甚至可以说已经没有了,所以说,律师不是官;第二律师不是家。按理来说,律师是法律家,但在现实中却无法真正融入法律人共同体;第三律师不是师。为什么不是师?所谓律师,现在有教师、老师、导师、牧师,律师应该是什么?顾名思义应该是法律的老师,但是现在谁认可律师是法律的老师呢?如果有人认可律师为师的话,那就只有媒体。所以,律师对媒体一定要抱着宽容的态度。律师事业发展到今天,如果不靠媒体,可能一点作用都没有。律师不是师,但如果某个律师是学者,是兼职律师,大家就会认可他。如果不是就不行,尽管现在社会上有议论教授当兼职律师这种现象,但教授当兼职律师地位很高确实是一个现实。当然,律师兼职当教授的也大有人在,但是好象人家不重视你兼什么职,而只是注重你的专职;第四律师不成行。也就是目前的律师业还没有真正完全成为一个行业。

  

今天我们讨论“新时期律师的社会定位”,我个人认为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要解决从定性到定位的问题。

  

谈定位之前,我们要谈定性,谈律师的属性问题。律师的属性应该是多元化的,首先,就是律师职业的政治性。刚才家力讲了很多,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尽管政治从来没有成为口号,但是律师政治性显然是谁也不能否认的。无论是律师担任总统,还是担任州长或者参议员,都突出了律师的作用。中国讲政治,其实哪个国家都讲政治,只不过我们可能说的多做的少,作为律师这么一个行业,要具有政治性。第二是律师职业的中介性。大家知道律师的中介性,在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反映得比较明显。有人说律师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说的就是律师职业所具有的中介性。第三是律师职业的社会性。我们讲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性应该是律师最大的属性,或者说社会性和中介性是律师最大的属性。第四是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不管我们怎么说来说去,律师职业更重要的属性在于其专业技巧、专业思维。

  

从这“四性”来看,政治性是律师的高度;中介性是律师的长度,可前可后、可左可右;社会性是律师的广度;最后是专业性,这是律师的深度。所以,从定性来讲,在我个人看来可以从这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因为有了定性,我们再来看看律师的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中,我们看到了律师的定位变化。开始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后来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又过渡到中介法律工作者。2007年版《律师法》中的定位叫什么呢?是带有自由职业性质的法律工作者吗?但谁也不敢说,谁也没说出来,为什么呢?可以说,无论是从语言规范还是从立法定位来讲,2007年版《律师法》是最好的一部《律师法》,尤其《律师法》第二条关于律师的定位和职能,是最好的一个法律定位,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中“当事人”三个字,无疑是这部《律师法》当中的点睛之笔。过去如果说律师是在天上,但后来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一下子就掉到了海底。1993年蔡和斌做律师(现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放着在部里当司长的机会也不要,当时好多人还很不理解。大家觉得你怎么能当律师呢?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学兵会长当时好象在国办所,情况可能还好一点。1996年版《律师法》对律师社会角色的定位就是呼应了当时的改革。

  

从那时到现在,律师的定位发生了这么几个变化,先是国家的、后是社会的、再是中介的,最后到2007年《律师法》,其中的定位最好。我们说到的“当事人”,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既有公权力也有私权利的。可见,当事人的多样性显示了律师职业表现的多样性。再直白地说,有什么样的当事人就有什么样的律师。有人担忧《律师法》怎么没有把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写进去了,实际上“当事人”这三个字已经包括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律师法》第八条说“公务员不能兼任律师”,但是作为律师,如果为政府、为国家服务的时候,他就是公职律师。尽管不是公务员,但当他代表国家当公诉人时候,他就是为政府服务的,这时候他就是政府法律工作者,因为他的当事人就是政府。“当事人”这三个字由此概括出了一个新的定位,那就是我们现在说的自由法律职业者。

  

建国60年以来,中国人对自由实在有点害怕,以为自由就是一切没有制度的约束,以为自由就没有任何管理。其实自由才是律师执业的多元标志,其自由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也就是律师定位从其四个属性出发,应该能够概括出四个定位:第一是政治人。律师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些人就是为国家服务,他们的当事人就是国家。香港律政司司长说,我原来是大律师,我就服务于我的当事人。当了律政司司长以后,全香港人都是我的当事人。律师也是这样,当你站的位置越来越高的时候,你的当事人就越来越多,只不过不是协议上的当事人,而是工作职能上的当事人。当然,如果所有人都参政议政,都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很显然不现实。第二是经济人。在市场经济当中,律师是最活跃的中介人。无论是参与谈判还是参与签约,无论是为政府服务还是为企业服务,都是重要的中介因素。第三是社会人。你可能没有进入高层,也可能在市场经济当中未必做了多大贡献,但你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美国有一百万律师,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其中我把美国律师分成八个方面,我概括成“美国律师八路军”。有些律师去当议员,也有些律师去当议员助理,一个议员后面往往有5- 8位律师为其服务。这么多律师有的是为政治服务的,有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还有的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广大社会需要大量的律师,还包括穷人、公益事业所需要的律师。在美国,作为社会律师,收入很高,但时间不稳定。作为政府律师,收入过低,但工作时间也是固定的。所以,有些人不想这么累,就去做政府律师,因为做社会律师太辛苦了。当然了,不管讲政治人、经济人、社会人,更重要的一条是律师是法律人。第四就是法律人。不管从哪个角度讲,律师职业最终要落实到法律思维上,比如逻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等各种各样的情况。我想做这样一个概括,从法律人的角度,首先,律师应该做建设性的反对者。律师面对党和政府,尤其一元化领导的现实,律师一定要做建设性的反对,因为任何一个人都希望听到建设性和补充性的意见。比如说一上来就说,我反对在座的彭雪峰律师的观点,就不如说彭雪峰你的观点很好,但是我要对你的观点做点补充。对政府也是这样,尽管政府的决策可能有各种各样不周到的地方,作为律师来讲,从法律思维角度我要反对你,但我不是一概的反对,我要提建设性意见,要让高层觉得律师是有高明见解的人。第二律师要做专业性的批评者。我们所有的批评,不是人为的说我喜欢你、不喜欢你的观点,而都是从专业性角度、从法律思维角度去批评你。第三律师要做客观性的思考者。我认为,律师对公共事件进行评判时,一定要脱离自己的案件和自己的当事人,这样才能做出客观性的思考与评判。第四律师要做前瞻性的研究者。现在,我们经常说新时期,但对“新时期”却没有准确定位。其实,不如说现在中国面临极具发展潜力的转型期。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会议所说的“新时期”,我理解就是“转型期”。那么,我们要探讨“转型期中国律师的社会定位”,就要看到前瞻性,要提建议,要提方案,既要有现实性和理论性,同时又要有前瞻性,要有前瞻性的研究成果。

  

第二个问题是,要完善从职业到职能的问题。

  

为什么呢?职业大家都知道,说实话,在座各位资深律师基本上都是从别的行业跨到律师行业的。但是,在座的刘辉律师他们这一代,也就是1975年以后出生的那一批律师基本上从学校到律师行业的。对他们来讲,律师首先完全是一个职业,大学毕业了必然要选择一个职业,也就是先选择一个饭碗,那时可能并没有太多理想。尚公律师他们都是为了实现更大理想才进入律师行业的,律师是360行中的一行,但是我们又不能仅仅把它看做一个职业。律师作为职业与其他职业有很多不同的属性,比如说跟装修等职业就有很大的不同。律师不应该是一个匠,而是一个“师”,法律之师,专业之师,道德之师。尽管现实中还不是“师”,但是我们说追求的就是“师”。《律师法》中给我们的职业定位,就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接下来就是职能,《律师法》给我们的职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中央领导讲,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那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到底包含哪些因素?所以,我们需要往里面填东西,也就是我们律师还能做什么,不要一味地反对,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我看来,不管是几个“者”,我觉得第一是能为国家做什么,这就是政治性。第二是能为政府能做什么,所谓为政府分忧,刚才家力讲了好多类似的例子。如果有律师介入,应该比政府思维、官场思维更有效。我经常讲律师是化解矛盾的高手,为政府分忧,律师作用更大。第三件事情是能为社会做什么,尤其是能为社会公益做什么。最后,要落实到自己的当事人,能为自己的当事人做什么。当然,律师也不仅仅为当事人服务,在某个业务当中当然是为我的当事人服务,但是又不仅仅为我的当事人服务。从《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逻辑结构来讲,通过我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最后达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职能上讲,为国家、为政府、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首先是为当事人做好工作,然后为社会做更多事情,当然也包括社会法律服务,为政府、为国家,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要看到从评价到认同的问题。

  

刚才尚公律师讲到现实对律师的某些错误认识,在短期内我们无法改变,或者说你也没必要指望改变。美国律师业应该很发达了吧,但美国律师受到的讽刺和挖苦同样应该是最多的,这就说明美国的现实也是这样,说明律师这个角色要受到的讽刺、挖苦乃至负面反映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

  

在我们中国有三个传统:第一是很多事情不愿意公开。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第二是不喜欢辩论,或者不喜欢反对。律师这个角色首先是辩护角色,所以律师最早叫辩护士,社会把律师理解为一面性,是反对者、辩护者。在我们的传统里是不喜欢反对的,比如领导说了,其他人就不好反对。不喜欢公开又不喜欢反对,这是一个现实。第三是不喜欢公开的辩论。尽管我们没有辩论的传统,但我们要客观地看待律师的辩论角色。现在许多当官的只有在接受律师的服务以后才觉得律师不错,才对律师非常感恩戴德。同样,接受律师服务的当事人对律师也是感激不尽。我经常看到这种场合,尽管我现在不在律师界,但是感同身受的东西还是有。比如吃个饭,你们这个层次可能好一点,比如人家问你今晚聚餐还有什么人?你跟他讲还有律师,有些官员就可能说算了吧,下次再聚吧。他一听到律师,就觉得律师会给他带来麻烦。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有些政府的决策出台,一听到律师的反对声音,就说律师怎么又来捣乱了?律师实际上是化解矛盾的,但某些领导却觉得律师是捣乱的,更不要说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心烦、眼烦。不管政府评价、社会评价还是职业评价如何,同样都有很多负面东西。有些人认为律师很有钱,我说不错,有一部分律师确实很有钱,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律师没有钱啊。律师和官员不一样,尽管官员不断的出事,但是大家还是认为官员是讲政治的、是有作为的。如果一个律师出事,大家就会觉得律师不行了。假设一个月内北京三个律师出事了,有人可能就说北京律师不行了。从比例来讲,律师出事的概率是非常低的,跟官员相比出事概率低多了。官员不断出事,人家顶多说这个官不行,而不是说官员这个群体不行。我常常说,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当然了,北京有钱律师不少,但是北京也有很多律师连房子都租不起,可惜社会看不到这些律师。社会上看到的律师往往只是一方面,莺歌燕舞的律师有,但是加班加点的律师更多。我们要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从评价到认同,也就是律师要得到社会、政府乃至高层认同,还需要很长时间。

  

第四个问题,要明确从地位到作为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这样一句话,要想有地位必须有作为。律师要做出更多的事情,让我们看见,让我们的高层看见,让我们的社会看见,让我们的弱者看见。关于律师的地位,我们现在讲,高层给律师的定位在哪里,我们就是在那里。如果说定位是解决律师是什么的话,那么,地位就是解决律师在哪里的问题。现在,社会上和媒体中讲到的“新阶层”应该不是律师全部定位的标志,同时也不是律师全部地位的表达。我们一定要告诉高层,律师这个行业是一个多元化的行业,律师有很多种,将来律师的发展、律师的表达、律师的专业表现也是各种各样的。从律师这个群体来讲也是多元化的,但从律师角色来讲,律师又是个性化的。所以,从角色上、专业上讲是个性化的,但从整个行业和角色表现来讲又是多元化的。律师既有多元化的一面,也有个性化的一面。但是,我们要避免一个问题,在地位和作为当中,我们要做好社会管理问题,做好社会管理的前提是做好自身的管理、律师所的管理、行业的管理。我们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探索,然后才能谈社会管理。所以,律师首先是社会管理人才的资源库。顾培东教授讲律师是政治人才的后备库,我非常赞同。

  

那么,我们律师究竟应该有什么作为?一是在管理上有所作为。作为管理人才的资源库,律师可以做企业家,律师可以做政治家,这是管理人才。二是在立法上要有所作为。有一年南京有一个律师跟工商局打官司,既算公益诉讼,又算行政诉讼,最后打赢了。通过这种事情促进立法,对律师来讲这些工作是完全可以做的。三是在普法上有所作为。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行为已经做了很多普法工作,但我们一定要意识到,我们普及的不仅仅是知识,更多的是普及一种精神和理念。四是在服务上有所作为。律师为社会、为国家、为政府、为个人提供多少服务,要争取取得更多的成绩。

  

从这四个角度来讲,一定要让决策层领导在报告中看到,我们正在纠正一种倾向,比如说律师业务发展的市场化,但市场化又不等于商业化。现在不少律师对政治比较淡漠,但是又过于商业化。所以,市场化是一个发展方向,但是又不等同于商业化。同时,专业上的个性化是一个发展趋势,但这种个性化决不是个人化。一个律师可能不是会长、不是理事,但是一个律师足以代表一个行业。同样,我们强调多元化,但这种多元化并不等于社会化。我们为国家、为政府、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这是一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但我们更要突出律师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我希望这份报告既要有理论基础,还要有政治眼光和现实把握。我相信北京律师应该能做好这样有高度的报告,这样的报告做出来以后全国律师都能受益。到时全国律师都会感谢你们,我相信你们能够做好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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