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主义伦理学:指康德的伦理学和其他至少在某些基本方面追随康德的伦理学体系,当代的康德主义道德哲学家包括罗尔斯、A. 唐那根、A. 杰沃斯,在某种意义上,也包括黑尔。一种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如下:(1)普遍主义和形式主义。寻求单一的或几条至上的道德原则或法则,它们是抽象的和普遍的,支配着所有的理性存在者,而无需考虑他们特殊的历史环境。(2)理性主义。这些原则和法则是由理性自身建构的,与我们的欲望和情感不相干。(3)自主性。这些原则表达着的是有理性的行为者或人的自由。(4)对于义务或职责的强调。我们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它与普遍的道德原则的一致。(5)一个目的领域。人类必须作为目的而得到尊重而不仅仅是工具,目的王国的创造是人类行为所应优先考虑的。康德主义伦理学是当代反理论运动的攻击目标,人们批评它忽略了社会和历史环境的差别,排除了人类的情感和欲望,忽略了道德运气,低估了德性的价值以及对实践直觉的拒斥。
“不管对康德来说什么是真的,至少在现在那些力图把康德伦理学的某些特征用来服务他们的目的的语言分析学家之间,已经普遍承认道德法则的纯粹形式的特征,而不仅依据有理性的道德存在者的特殊性质和结构,来力图解释和说明这些特征。”
——维奇:《为道德本体论辩护》,1971年,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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