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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是否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案例背景


李某2013年8月15日被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15日,李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公司劳资人员劝李某:近期单位正处于生产旺季,再工作1个月后离职,且劳动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李某不听劝告,随即自行离开工作岗位。


后经公司查证,李某经熟人介绍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遂将李某和另一家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解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的时间是30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第1款:“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经核实,李某共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000元。据此,仲裁委裁决李某承担赔偿金额3000元,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额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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