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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员工放弃缴社保后又被迫解除合同要求补偿金应支持

文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作者特别授权发布,实务文章,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szlaw@qq.com

2017年4月24日9: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全文共26条,可在公众号“劳动法库”中查阅。其中第25条值得HR童鞋注意。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该问题提问:


《解答》第25条,是劳动者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劳动者?想请金曦法官回答,谢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金曦: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属于公法范畴,不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协议的方式免除公法范畴的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时,仍应予支持。本条具有引导性,社会保险属于公法范畴,是社会最低保障,要依法给予保护。《解答》在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与劳动最低保障的保护上作出了衡量,目的是杜绝类似的约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弃缴社会保险。在其他情况下,法院一贯强调诚信,有约定首先按约定办理。例如《解答》第22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的处理),就属于私法范畴,法院倡导有约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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