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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如何设置,这些法律法规应该知道

话说,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就需要在其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上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予以保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对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机构或配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日常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属于特定领域的法,分属两个法律体系,在法律条文中都明确了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或组织)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至于如何设置(指定)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请仔细阅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阚敏、杨元元主编)对这条的解释:


1、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


3、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作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安全生产风险等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决定。


 无论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罚  则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3月1日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破天荒地将“或者”二字干掉,这就意味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超100人)的企业应当既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同时还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罚  则

75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罚  则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总局令第47号)

第8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7号令中的这一条,实则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一)项的细化、具体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信春鹰 主编)对这条的解释:


1、用人单位必须设置一个内设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指定一个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既包括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这样的领导机构,也包括职业卫生处(科)等日常办事机构;


3、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专门设机构,而是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在设置或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中,要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







依本人理解,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或组织)和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可以这样去做:

1、职业健康对于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没有安全生产那么严格;

2、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超100人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者可以选其一

3、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者是必选项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既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指定,而安全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企业可以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定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其它从业人员(劳动者)不超过100人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特别提示:依《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超100人)的企业应当既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还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第4条: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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