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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

案情简述:

2013年5月,谢某进入丰收公司工作,从事电工,每月工资2100元。2017年10月24日,丰收公司在其厂区张贴开除公告,内容为“兹有本厂电工谢某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班时干私活(洗衣服),且多次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其他员工曾多次反映其在工作期间恶语伤人,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给厂里造成恶劣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予以开除”。同年10月27日,谢某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于是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200元(2100元/月×6个月×2)。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丰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谢某对公司有关开除等规章制度内容知悉,故丰收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谢某与丰收公司于2013年5月建立劳动关系,故丰收公司应当支付谢某二倍经济赔偿金18900元(2100元/月×4.5个月×2)。谢某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常用的一种单方解除方式。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做到以下几点:一、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二、该规章制度应向劳动者公示;三、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本案中,丰收公司开除谢某,并未履行上述解除劳动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丰收公司应向谢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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