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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