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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山东的李先生花费百万从他人手中购得一处沿街房,双
2017年7月,山东的李先生花费百万从他人手中购得一处沿街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交换了钱款和收据。此后,李先生一直正常居住、使用该房屋。三年后,当地区管委会发布建设高速路的通告,将该房产所在土地划入征收范围。随着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和评估工作的逐步推进,李先生发现补偿金额过低,因此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他一直不签协议的做法却给自己招来了麻烦。
 
2022年1月,李先生突然收到市资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资规局自称经立案调查,认为李先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01平方米建设用地建造沿街房,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其退还土地,接受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李先生认为非法占地一说根本是无稽之谈,其房屋是合法财产。因为据他所知,该房产是1993年当地镇政府为开发道路两侧的商业长廊,鼓励村民以及外来农业、非农业户口人员在此居住、经商时所建,而且当时政策明确说明,建房的单位或个人具有房产所有权,并具有经营租赁和出卖权。
 
时过境迁不能成为出尔反尔的理由。李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庭上,面对被告资规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以1993年的政策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据为依据,指出:
 
第一,涉案房屋最早由市工商局某区分局所有,后几经转让由李先生购入。房屋既不违反当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也不存在非法占地建设的问题,所以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原告作出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处罚决定应属无效。
 
第二,被告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贴在房屋玻璃门窗上,未向原告直接送达,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告不知晓此事的情况下,被告据此计算时限,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请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保障原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意见,认为被告资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作出判决:撤销被告资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冠领律师代理该案获得圆满胜诉,成功帮李先生保住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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