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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继承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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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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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请求确认或者撤销放弃继承行为,存在争议。对于能否主张无效的意见,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一文中介绍过;于能否撤销的问题,有意见认为,该种行为不属于合同法上可撤销的行为,所以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

例如,光辉与尹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21】京04民初109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条规定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系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等。而本案中,尹斌与光辉之间系合同之债,并不属于法律限制放弃继承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原有的债务清偿能力,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而非增加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继承权系基于身份享有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性,更具有人身专属性。享有该权利的后果为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并非对债务人原有偿债能力的削弱。光辉与尹斌之间系合同之债,光辉与尹斌发生借款关系时,应依照尹斌的资信状况、财产能力等决定是否与其交易,而非因其可能获得继承财产而与其交易,并在其放弃继承时再行使撤销权。”

又如,陆钊、陈曦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20】粤09民申53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本案中,上诉人陈曦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系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不作为行为,该行为只是使自己的财产未增加而并未减损其现实财产。同时,放弃继承也并非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性质。因此,债务人陈曦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的,不符合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陆钊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不过,最高人民法庭民一庭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对此认为,一方面这种情况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效的情况,另一方面,鉴于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扩大了原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但在本书的其他章节又说不能撤销,矛盾!我们将该部分意见介绍。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限制。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这是继承人对自己权益处分的意思自治的体现,约定处分予以尊重。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则应当认定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此处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指依法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例如继承人原本生活困难,放弃继承后,导致无法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则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对于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因此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继承权系源于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产生,放弃继承权可能基于情感利益或者其他家庭因素考量,会涉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比如其他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其他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等,需要在其他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作出平衡。放弃继承权虽可能导致继承人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不宜简单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对于该行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与《合同法》第74条相比,该条扩大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民法典》第538条《合同法》第74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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