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入住某酒店的李某突然拨打120称自己在酒店摔伤。送医后,诊断其腰部骨折,为九级伤残,花费医疗费47000余元。他起诉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称自己洗澡后地面湿滑,用手支撑时脸盆台破裂导致自己摔伤。事实果真如此吗?(案件来自:裁判文书网)
酒店不认同李某的说法,他们表示:李某是因为痔疮发作,蹲坐在脸盆上洗屁股时,重量过大导致洗脸台无法承受发生坍塌引发的损伤。所以说,李某受伤的原因不是酒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设施老化,而是因为他自己不当使用酒店设施导致的,应该自担责任。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现场又没有其他人,法院该采信谁的意见呢?采信言词证据的不同,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法院最终通过以下几点进行了合理的、有说服力的论证,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
法院认为,依照生活常识判断,李某确实存在不当使用酒店洗脸盆的行为:
1.根据洗手台损坏的情况判断,洗手台台面破裂,脸盆正面朝下但是相对完整,应该是比较大的外力才能导致的破坏结果,用手支撑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坏,也不可能是这种损坏形态。
2.李某起诉主张的事实与其在医院自述的受伤过程存在一定出入。急救记录上显示他是从1米的高处摔下来,而不是站立状态下摔倒。所以,更加符合从洗手台上摔下的特点,酒店的主张更为合理。
3.从受伤的位置和情况看,李某为腰椎骨折,还有马尾神经损伤,符合蹲坐状态下摔伤的情形。如果依李某所言,他一边手撑脸盆,一边摔伤,脸盆台面不会损坏那么严重,他的手也不可能毫发无损。
综合所有客观情况,法院判断李某的说法不成立,而酒店的主张更符合常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的,肯定要承担不利的裁判结果。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酒店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酒店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酒店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酒店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李某受伤的原因是他自己的不当行为。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脸盆的使用方式和不当蹲坐的风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李某是否蹲坐在脸盆上了?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酒店的公共用品你敢使用吗?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我在头条搞创作#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