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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孩子竟然是你和老外生的!” 北京海淀,戴某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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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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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孩子竟然是你和老外生的!” 北京海淀,戴某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合分居后,妻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交往了一个外国男友,并怀孕。后来戴某和李某签署了离婚协议,分割了家庭财产,价值3亿多。戴某主张,自己去看望李某的孩子时才发现孩子是混血儿,觉得李某欺诈自己获得了有利的离婚协议,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李某认为戴某知晓自己有男友并怀孕的事实,不存在欺诈。

(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戴某和李某在2009年登记结婚。2015年因为感情不合开始分居。期间双方偶尔会见面,持续了将近3年。

期间,李某多次要求戴某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并促使戴某在2017年11月2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

随后戴某将夫妻共有的大部分房产、车辆等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登记。

尽管戴某因李某又有身孕而再三挽留,但李某强烈坚持要离婚,双方最终于2018年3月22日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8年6月份,李某生下一子,戴某才发现该子系混血儿。戴某基于对与李某夫妻一场的情分及李某未来对孩子抚养的考量,方在财产分割上对李某进行大幅度倾斜,近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绝大部分北京及全国各地房产分给了李某。

戴某主张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晓孩子并非其孩子,是在李某实施了欺诈之行为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之内容。

李某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之时,已如实告知戴某非胎儿之生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之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戴某签署离婚协议时是否知晓孩子非其亲生,以及戴某签署离婚协议的前提是不是认为孩子是其亲生的。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审法院支持戴某的请求,认为李某存在欺诈。一审法院的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外国男子育有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亦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予以否定性评价。

第二, 李某主张其与戴某已经分居三年并无同房之事,故戴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见李某怀孕理应知晓其所孕孩子并非戴某的。戴某不予认可,其认可确实分居,但双方还会见面并同处一室。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孩子视为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现李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故只能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性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

第三, 戴某应该是知晓李某与其分居期间是有男朋友的,但并不能据此就认定戴某一定会知晓李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之孩子就是其与男朋友所生,毕竟“有男朋友”和“必然会和男朋友育有孩子”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抗辩,认为戴某知晓李某所怀孕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不存在欺诈。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 戴某在明知李某交往外国男友且李某怀孕的情况下,依然签署了与其主张未知晓上述事实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几乎相同的离婚协议,且自认夫妻财产分割与李某怀孕事实无关,法院无法认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与李某怀孕事实相关。

第二, 法院结合戴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发现,戴某一审关于离婚前怀疑但不知道李某有男友的表述及2018年7月份,孩子出生后其去李某家时看到孩子才知道孩子非其亲生的表述并不成立。

第三, 通观李某二审中提交的双方于2015年至2019年的聊天记录及语音通话记录,可以部分还原戴某与李某的关系及相处状态,二人于2015年开始分居,但即使在分居期间、商讨离婚事宜期间、离婚后依然可以像朋友般坦诚交流,互相分享学习易经的体会、交流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经历等认定戴某不存在被欺诈的问题。

实际上,这涉及到民法上离婚协议的欺诈证明标准。

第一,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认定构成欺诈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存在欺诈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二是具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本案中,戴某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未如实告知其所孕育之子非戴某亲生属于欺诈,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则戴某应向法院证明其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上述情形。

第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一般是高度可能性,但针对欺诈、胁迫等特殊情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该类情形更高的证明标准。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高,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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