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法律意识缺乏,导致错误的理解了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为了达到避税、获取高额利息等非法目的,导致作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常常发生明明签署了名为合伙协议、合伙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而最终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形。
本文将对投资关系及借贷关系进行厘清,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正确区分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是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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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
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关系,都是一种经济行为。但是从法律和诉讼角度而言,两者却在性质、目的、收益、风险各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借贷关系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即出借人将其财产转移给了借款人,借出去之后要收回,借款人需要承担偿还义务。最主要的特点是固定本金、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
投资关系则是为获取预期的收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和股权,从而获得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股东出资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出资。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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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分
1.主体不同
投资主体通过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出借人向公司法人或股东出借资金,成为公司法人或股东的债权人。
2.权利义务不同
投资主体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对公司利润享有分配权。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出借人不参与对公司实际经营,可以要求公司或股东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3.出资形式不同
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可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者社会效益。出资后成为公司法人财产,仅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法定程序收回投资款项。出借人以货币借款,可以要求公司或股东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4.收益内容不同
投资主体可以按照投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者社会效益,但是收益情况会随着公司利润起伏不定。出借人的收益与公司经营及利润无关,只能按照是否约定利率及约定利率的大小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5.风险承担不同
投资主体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借人不承担企业运营风险,不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出借人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债务人公司法人或股东不能按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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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认定
1. 关于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合伙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投资?不应仅看合同名称,还应审核合同内容,以及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具有合伙、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的磋商、订立、履约过程中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
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主要考虑是否符合“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保本保息、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到期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 关于固定分红、固定收益条款是否应视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问题
在协议性质被认定借贷关系的情形下,协议里固定收益、分红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反之,虽协议约定不参与经营管理,并支付固定分红款,结合协议的整体表述及协议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支付分红款实为双方进行合伙经营的方式,不能仅根据有关支付固定分红的约定确定支付的款项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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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 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应明确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如是投资关系,则切忌出现定期收取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因该约定与投资关系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违背,无法认定系投资关系。股东之间在向公司进行投资时,在向公司支付款项前,股东之间需要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
如果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间需要严格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增资的法定程序的规定,形成增资决议。同时,出资后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公示。
2. 如果以借款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本金、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以免发生争议时,即无法取得股东权益,也无法收回股东借款。
3. 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应予以注意,若为增资款,则需计入资本公积金,在所有者权益中予以体现;若为股东借款,则需计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免混淆。
4. 在对股东汇款进行定性时,则需要根据是否存在股东增资决议、股东间协议、股东和公司会计账册的记载,公司审计报告的记载,股东和公司之间关于所涉款项的付款和收款凭证等各项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股东汇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便准确定性是“增资款”还是“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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