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划或者被剐蹭,第一责任人当然是肇事者,但如果肇事者逃逸,车主又没有足够的线索找到肇事者,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呢?
本案中的车主叶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01
基本案情
去年5月,叶某把车停放到一处收费停车场,并通过微信扫码缴纳了3元停车费。一个多小时后,叶某回来取车,却发现车辆有4处刮痕。叶某心疼之余立即报警并通过民警查看监控,一看却发现该停车场可监控范围不足百分之十,完全无法通过监控辨认肇事者。
在此情形下,叶某希望停车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停车场负责人李某却表示,其已在停车场明示:“本收费为车辆占位置,不负看管责任,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停放”。叶某在明知该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停放车辆,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小叶遂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
02
法院判决
叶某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由第三人引起的剐蹭事故,李某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停车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对停在其停车场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叶某的车辆被案外人损坏,停车场无法提供监控以致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车辆并未实际维修,且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无法确认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和折旧费用,以及车辆被损坏的实际侵权人为案外人、李某作为停车场负责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李某向叶某赔偿车辆维修以及折旧费2000元。
03
法官说法
杨晓宇
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第二审判团队员额法官
“只提供停车服务,不承担看管责任”成立吗?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管理人在停车场悬挂的《停车须知》,系格式条款,并且停车场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04
法官提醒
作为以营利为目的对外营业的停车场,应当做好监控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工作,本案中停车场的赔偿责任来源于管理工作的缺失,如果不能尽快完善各项配置,恐怕还要面临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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