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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后门”托人办事不成,能退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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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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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南独特的热带气候优势,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加持,不少人想通过人才引进落户的方式落户海南。然而,不少人在明知自己不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情况下,仍企图通过其他方式违规落户。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法庭审结一起“走后门”不成要求退还“中介费”的纠纷。

小潘(化名)在明知自己的条件不符合海南自贸港人才引进落户的前提下,准备“花钱”通过人才引进获得海南户口,继而拥有在海南的购房资格。之后,小潘听说阿兴(化名)有门路可以办理,就打算让他“疏通关系”违规办理户口。

小潘支付给了阿兴5万元“中介费”让他帮忙“疏通关系”。但因不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最后没能办成。小潘觉得受骗,诉至法院要求阿兴退还5万元款项。

承办法官韩斌在庭审中充分听取诉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审核相关证据后,认为争议的5万元系小潘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海南自贸港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前提下,打算以“托关系”“走后门”的不正当方式获得,其行为扰乱了海南自贸港的户籍管理制度,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其诉求不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法庭裁定驳回了小潘的起诉。小潘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小潘的诉求系行为目的与手段均不合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维持了原裁定。

以案释法

“非法行为不保护,不正之风不得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明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非法行为的诉讼问题,各个国家的法律虽然规定内容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就是法律不能保护非法行为,当事人不能在非法行为中获利!比如,英美法系也有“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违法行为不构成诉因)的司法原则。

本案中,小潘支付5万元的行为,目的与手段皆为非法。小潘在明知自身不满足落户条件,其行为与法律和公序良俗相悖的前提下,仍希望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户口,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对其行为持有的是否定性的评价。其要求返还5万元“走后门”的款项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作出上述裁定,以司法裁判方式表明行为立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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