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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
最高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本案中,美兰监狱是发包人,联合建工公司是承包人,而玖基公司则是承接了联合建工公司转包的工程,并进一步将部分工程交由杨雪平施工。杨雪平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招投标,并作为工程保证金。他不仅组织人员施工,还亲自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并实际收取了案涉工程的款项。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杨雪平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
然而,尽管杨雪平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整个工程,但因为他与联合建工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联合建工公司也否认与杨雪平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或挂靠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杨雪平向联合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这一判断是正确的。
总的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原则确保了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了合同关系的混乱。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各方应当明确合同关系,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护。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3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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