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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程欠款诉讼时效
【案情】笔者代理工程欠款时效纠纷经验如下:
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一般是两年,关键是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计算,否则权利便会失去,因此要引起高度重视。 工程合同工期履行较长,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动、延长工期以及双方对工程价款决算协商不一致等情况,导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承包人一旦起诉,发包人往往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无时效,合同无效时效;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虽然规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但从《合同法》第286条该六个月的期限,仅是规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催告支付工程价款,至于是否选择折价、拍卖等形式受偿的,并不在该期限内。但应当明确,从承包人催告时起,就意味着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所以也应当从这一时间点计算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若两年之内不起诉的,则应丧失该优先受偿的胜诉权。
根据工程建设现状,承包人提交决算文件后发包人长期未予答复的情形较为普遍,如果一概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结算文件审核期限届满后,即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鉴于此,应当综合考虑工程价款已具备给付的客观性,应当在决算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出具后,确定相应的合理时间点,开始计算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法院2008年9月1日《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抗辩权,而非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该项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在当事人未就时效予以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履约保证金返还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履约保证金返还,受诉讼时效限制。作者:曹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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