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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期索赔案例分析工期索赔达成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6-10-14    作者:    信息来源:筑龙网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各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也可以是影响施工进度事件的设计通知、施工调整方案、网络计划、现场认定。
案例
      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应急供水漕河Ⅳ标段工程关键线路施工步骤为:隧洞开挖施工→右洞混凝土施工→洞内灌浆→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调试。工程原计划2004年11月中旬开工,因征地原因推迟到2005年6月10日开工,调整后的完工时间为2007年8月10日,经调整后的总工期26个月,实际完工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从该统计看工期是拖后的,依照合同约定,业主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反索赔,为避免这种索赔发生,我们认真分析了开工以来的影响因素,试图找到非承包人原因影响。
      关键线路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主要事件分析
      1  围岩变化影响开挖进度延长工期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岗头隧洞左右洞单洞Ⅳ类围岩段长度均为210m,分布在进出口及隧洞中部,但在施工中岗头隧洞实际开挖左洞Ⅳ类围岩段为398.3m,右洞Ⅳ类围岩段为416.51m,较原投标设计变化较大,最大比原设计增加206m。原投标设计Ⅱ、Ⅲ类围岩洞挖有效进尺为3m,2.5个循环/日;Ⅳ类围岩洞挖有效循环进尺为1.5m,1.5个循环/日,增加的206m,若按Ⅱ、Ⅲ类围岩洞挖需要34.5d完成计算,实际按Ⅳ类围岩洞挖91.5d完成,增加时间57d。此外,IV标开挖期洞径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反复变化了30次,在4方现场会审环节上和复测环节、出渣环节等对工期的影响远大于以上计算。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应认定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57d。
      2  洞内混凝土衬砌形式变更影响工期
      岗头隧洞原设计洞内混凝土衬砌共4种断面形式,但在实际施工中洞内混凝土衬砌形式最终变更为16种,原设计洞内减糙混凝土衬砌长度1440m,全断面210m,而实际施工中左洞全断面衬砌段为398.3m,右洞全断面衬砌段为416.51m,最大比原设计增加206m,且增加8个全断面渐变段混凝土衬砌。
      2.1  全断面施工增加工期
      投标时原计划洞内混凝土衬砌施工方案为由隧洞中部向两侧同时进行混凝土衬砌施工,先进行底板混凝土衬砌施工,完成后进行边墙及边顶拱混凝土衬砌施工,而由于洞内混凝土施工时混凝土衬砌结构形式比投标时变化较大,所以实际施工中为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底板混凝土衬砌施工占用直线工期,采用由隧洞中部向两侧同时进行混凝土衬砌施工,底板混凝土先期施工领先后与边墙或边顶混凝土同时进行施工的方案进行施工,原投标底板单洞混凝土衬砌工期为3个月,边墙和边顶拱混凝土衬砌工期为3个月,边顶拱衬砌施工强度为9.5m/d,原计划减糙混凝土衬砌施工强度为每段(10m)1.0d,全断面混凝土衬砌为每段(10m)3.5d,由于洞内混凝土衬砌全断面衬砌增加206+188=394m,即40段混凝土衬砌段,其中全断面衬砌32段,全断面渐变段8段,所以全断面施工导致工期增加32x(3.5-1)=80d。
      2.2  人工支模施工增加工期
      受断面变更制约,全断面渐变段采用人工支模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每段混凝土衬砌施工时间为10d,由于施工占用洞内施工通道,即占用施工直线工期,导致施工工期增加8×(10-1)=72d。
      2.3  钢模台车推行增加工期
      洞内混凝土衬砌关键是边墙及边顶拱混凝土衬砌,衬砌施工的关键是钢模台车衬砌施工,由于变更后洞内结构形式比较复杂,左右洞进口段减糙混凝土衬砌断面均被新增加的全断面分成3段,施工无法连续进行,只有将全断面台车与减糙分别推出,重新推入后才能满足施工要求,推行距离为往返l000m,实际推行耗时为30d。
      洞内混凝土衬砌的施工顺序是由隧洞中部向两侧进行施工,左洞边墙台车完成出口段减糙混凝土衬砌后由洞内推至进口段进行左洞进口段减糙混凝土衬砌,右洞边墙台车完成出口段减糙混凝土衬砌后由洞内推至进口一侧进行右洞进口一侧减糙混凝土衬砌,台车推行距离为800m,实际推行耗时为15d。
      由于洞内新增加的扩大断面混凝土衬砌分布在隧洞进出口侧,并且左右洞均有,针对扩大断面混凝土衬砌施工单位新制做一台扩大断面钢模台车,同时利用原断面钢模台车改造一台,在隧洞进口侧各布置一台,由于左右洞均有扩大断面衬砌施工,所以在施工中扩大断面台车在进出口两侧均进行了一次左右洞位置调整,推行距离为800m,实际推行耗时为15d。
      台车移动一项进出口合计影响工期为60d。由于洞内衬砌结构形式变更导致工程增加80+72+60=212d。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4)“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应认定为发包人工期延误212d。
      3  二次扩挖延长了工期
      隧洞开挖完成后,隧洞暴露出左洞92m、右洞95m为Ⅳ类围岩地质。在已开始洞内混凝土衬砌施工情况下,设计部门于2006年8月17日下发《关于岗头隧洞部分洞段结构型式调整的通知》(Ⅳ标段设知字[2006]第10号),将岗头隧洞左洞(378+972)~(379+992段)及(379+078)~(379+098)段已按“B”形断面(半断面衬砌)开挖完成的洞段变更为按“A”形断面(全断面衬砌),需要二次扩挖45cm及15cm,及《关于岗头隧洞右洞桩号(379+151)~(379+201)断面变更的通知》将右洞(379+151)~(379+201)段已按“B”(半断面衬砌)形断面开挖完成的断面变更为“A”形断面(全断面衬砌)。2007年8月设计部门再次下发《关于岗头隧洞部分洞段结构调整的通知》(Ⅳ标段设知字[2007]第07号),将开挖断面在原设计开挖断面基础上调整为二次扩挖5cm。针对设计变更,项目部采用重新辅设风、水、电等管线,人工手风钻控制爆破,反铲破碎锤进行洞内薄岩壁二次开挖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不对正常洞衬混凝土施工产生严重干扰的情况下,于2007年8月7日开始施工,至2007年10月30日扩挖处理完成,保证了二次扩挖段混凝土衬砌的正常施工。二次扩挖施工时间为87d。
      若按原设计“B”形断面进行混凝土衬砌施工,95m减糙侧墙混凝土衬砌共需15d,而实际二次挖变更为全断面混凝土衬砌,实际施工时问为左洞底板为2007年9月29日、边顶拱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右洞施工时间底板2007年5月7日至2007年9月18日、边顶拱为2007年11月11月15日至12月14日,因洞内二次扩挖与洞内其他段混凝土衬砌施工同时交叉进行,因此增加的二次扩挖段工期应顺延42d。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4)“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应认定为发包人工期延误42d。
      4  岗头隧洞右洞塌方造成洞内混凝土衬砌工期延长
      2006年7月2日凌晨1时许,岗头隧洞进口右洞洞口左侧墙及左侧顶拱部位洞口段发生塌方,进口左、右洞内施工停产。
      2006年7月3日监理部组织设计、业主及施工单位对洞口塌方部位进行现场堪察,随后在我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处理方案,设计方分析了塌方原因认为:“岗头隧洞右洞进口左侧墙存在一条宽4-5m的构造夹泥带,大气降雨加速夹泥带饱和软化,造成地质条件恶化,同时下部根基岩石(夹泥带)牢固性差,左拱角和侧向推力很大,使拱架整体向右推移导致塌方。”同时初步提出了:“左、右洞口同时后退开挖方案”、“管棚方案”、“锚固方案”3种处理方案。4方共同对关于右洞坍塌的原因分析达成共识。
      2006年7月2日凌晨洞口的大塌方发生后,受地质条件影响。此后一段时间里先后发生了5次较大规模塌方和多次小规模塌方。由于本次塌方事件造成项目部施工人员80多人停工,进口部位施工设备多台因洞口阻塞停产,至8月15日进口左、右洞受塌方影响全部停产停工。8月15日至10月21日,项目部完成了69m高程以下部位混凝土浇筑施工。至12月5日完成了378+467-378+487段基础清理工作。并于12月13日完成378+477~378+487段钢筋绑扎,至2007年1月19日,以满堂红排架、人工支立全断面模板、泵送混凝土、洞内保温升温取暖的方式,分三期完成了378+467~378+487段混凝土衬砌施工。
      这次事件的发生严重打乱了正常施工进度和工期计划,特别是右洞进度计划受到严重影响,各项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因施工受到洞内作业面局限,人员和设备无法调节,导致了部分人员和设备停产、窝工。
      鉴于上述情况发生的实际情况,塌方导致的停工停产以及因塌方部位处理工作,在隧洞主体工程关键线路上耗费了大量时间,破坏了工期进度计划和资源配置计划。由于塌方处理占用了关键线路,右洞混凝土施工因此影响直线工期205d(2006年7月2日-2007年1月25日),左洞工期也因洞脸后退开挖方案错后。
      根据《专题会议纪要》ZSJL(2006)-NSBD-CHD-专字-011号“设计方就地质方面方分析塌方原因,认为岗头隧洞右洞进口左侧墙存在一条宽4~5m的构造夹泥带,大气降雨加速夹泥带饱和软化,造成地质条件恶化,同时下部根基岩石(夹泥带)牢固性差,左拱角和侧向推力很大,使拱架整体向右推移导致塌方。”承包人认为此次塌方为非承包人责任造成。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本次洞口塌方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应认定为发包人工期延误。
      5  施工期经常性停电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担施工供电的农电电网,事故停电、拉闸限电、造纸厂和石材厂压负荷频繁且没有规律,导致施工现场停电频繁,致使项目部正在施工中的人员和设备被迫停工,影响了施工正常进行,进度总计划受到严重干扰,部分工期节点被迫后延。据统计,从2004年11月开工至2007年12月31日,电网停电累计2130h,折合88.75d。
      招标文件1.9.2(2)原文为:“为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发包人将有计划安排临时及事故停电检修,每年累计停电时间不超过360h,为完成此类维修及维护而导致的电力供应中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便,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用电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承包人理解为:发包人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临时及事故停电检修,有计划停电每年不超过360h,无计划停电应当不在发包人免责之内,因此,发包人应当承担无计划停电的责任。
      根据统计,开工以来共发生电网停电累计2130h,有计划停电累计为447.9h。根据业主关于2006年6月17日以前发生各类影响事件包含在8月10日前延长工期内的要求,2006年6月17日后停电统计:
(1)2006年进口停电累计867h,其中有计划135h。
(2)2006年出口停电累计104.83h,其中有计划39.83h。
(3)(3)2007年进出口停电累计251.54h,其中有计划114.83h。
      合计停电l223.37h(51d),其中有计划289.66h(12d)。因此,2006年6月17日后停电造成工期影响为39d。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期经常性停电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应认定为发包人工期延误。
      6  村民阻工造成的工期延长
      由于部分征地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村民的费用补偿要求得不到满足,以种种理由多次对我部施工进行阻挠,2005年6月10日开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于施工受村民阻挠而导致了工期延误及人员和设备停工损失。
      根据停工窝工现场签征记载。进出口、石渠、退水渠各部位累计受阻工影响372d,其中岗头隧洞进口段施工受村民阻工影响被迫停工停产累计55.75d;石渠和退水渠段施工受村民阻工影响被迫停工停产累计168d:高边坡浆砌石施工受村民阻工影响被迫停工停产累计148d。
      根据业主关于2006年6月17日以前发生各类影响事件包含在8月lO日前延长工期内的要求,2006年6月17日后村民阻工按洞内关键线路计算工期延误为25d。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村民阻工造成的工期延长应认定为发包人工期延误。
      7  金属结构供货不及时导致工期延后
      按IV标段2007年施工进度计划。退水闸、岗头进口节制闸,岗头出口检修闸等三个闸室金属结构设备最晚应于2007年4月末前全部进场。进出口和退水闸三座闸站土建工程于2007年12月末具备安装条件,而设备实际进场时间为退水闸和岗头出口检修闸金属结构进场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岗头进口节制闸设备最晚进场时间为2008年4月2日,设备进场实际比计划滞后335d,按2007年12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计算,到货滞后120d。
      IV标合同工期的计算
      根据以上统计,2006年6月17日以后发生的影响事件合计影响工期时间为21.4个月(643d/30d)。
      关键线路完工总工期应为47.4个月,计算公式为:合同总工期=调整工期26个月+影响工期21.4个月=47.4个月。
      在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承包人认为IV标合同总工期应当为47.4个月,除去已调整的26个月(2005年6月10日~2007年8月10日)。IV标工期还应当顺延21.4个月。在原2006年6月10日调整工期的基础上顺延21.4个月,即/承包人应索赔工期为21.4个月。
      监理单位对本次工期索赔的批复
      南水北调漕河IV标段施工标原计划于2004年11月中旬开工,计划完工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因征地原因推迟到2005年6月10日开工,施工中工期顺延到2007年8月10日,因施工期内阻工、停电、右洞塌方、二次扩挖等因素影响,实际关键线路施工完成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根据漕河IV标段施工实际情况,我们于2008年11月22日向监理提交了《关于工期索赔的报告》,报告列举了以上所述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提出了工期索赔要求。
      2009年1月7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漕河渡槽段项目Ⅳ标段,收到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漕河渡槽段项目监理部《关于IV标(关于工期索赔的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批复为:经业主、监理讨论和审核,IV标应完成工期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后为2008年1月4日。与实际完成时间相抵,漕河IV标段施工标提前工期4d。
      这次工期索赔持续时间较长,经过了多次反复文件往来和各有关单位的沟通,提前4d工期已证明项目部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因此项目部没有继续纠缠提前工期的天数问题,因此在提前工期方面投入的赶工费用上没有继续追究。
结  语
      施工单位必须从诸多影响事件中发现和找出拖延工期的原因,才能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同时,承包商索赔权的论证要充分,计算依据要合理,逻辑分析要严密,日常工作中主管部门还要具备良好的索赔和合同管理的意识,积累大量充分而具体的索赔论据,详细的证据能够让监理和业主承认索赔要求的合理性,从而在索赔工作中占据主动,为最终的工期索赔成功打下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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