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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求是按25%还是5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中是有与此同样是关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劳动合同法》是国家法律,是二00八年月一日直实施的。 从这两个规定看,后者(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效力大于前者,时间晚于前者,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当两个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并且,后者的补偿比率大于前者,你何乐而不为呢? 哈“出家人不爱财”也是越多越好啊,为什么不选择1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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