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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禁绝的高空抛物《民法典》实施后谁举证、谁调查、谁担责划分更明晰

城市里的高空抛物坠物被形容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

2020年7月27日华商报头版

今年两会期间通过的《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为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物业的防范义务、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也将得到改善。

西安高新区兴隆社区单元楼电梯里贴有高空抛物危害的提醒。 华商报记者 田睿摄影

乱象调查:西安不少小区高空抛物“久治不愈”

华商报24小时新闻热线029-88880000经常会接到市民关于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投诉。记者发现,这些投诉几乎都提到了一个问题——尽管物业经常宣传,甚至事发后会有派出所民警来处理,但高空抛物现象依然无法杜绝。

2019年8月,西安市曲江南苑小区23号楼三单元门口玻璃上抛洒下来的杂物。 华商报记者 蒲阳摄

●金泰假日花城:高空抛物现象多,墨水瓶、啤酒瓶、木板等啥都有

“我们每天进出楼门都提心吊胆,就怕万一被扔下来的东西砸中!”近日,西安市电子六路金泰假日花城的数名业主向华商报反映,称从今年五六月以来,小区14号楼经常有人从高层往下扔东西,“有时候是啤酒瓶,有时候是墨水瓶,还有一次一块木板整个掉下来,差点砸到人。”业主们胆战心惊,不少人都希望尽快安装针对高空抛物的监控。

该小区一住户称,以前小区也有过高空抛物的问题,但都是偶有发生,不知道什么原因,今年五六月开始,14号楼往下高空抛物的现象隔三岔五就出现。让小区业主更不安的是,14号楼对面就是幼儿园,“每天进出的家长和幼童那么多,难保哪天不出问题。”在该小区业主群里,记者看到了不少讨论高空抛物的聊天记录。“刚刚一个老人推着孩子在楼下,还有三四个保洁员在打扫,差点发生事故。”“三五分钟就扔了两个电池、一个饮水桶、半块瓷砖样的东西。”“饮水机上的那种大水桶直接扔下来,吓死人了!”

7月15日,华商报记者在该小区14号楼前看到,单元墙面上张贴着“严禁高空抛物”的标识,单元门出口外仅四五米远的地方就是幼儿园。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据物业一段时间以来的调查,高层乱扔东西的基本都是孩子,“疫情期间好多孩子都在家,导致此类问题突出。我们一次次地挨家挨户上门宣传,就是希望家长能看顾好自家孩子,不要乱扔东西下楼。”

针对业主提出安装监控的建议,物业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已经在幼儿园楼顶安装了一个监控,专门针对14号楼的高空抛物。如果要在整个小区安装的话,就得动用公共收益或大修基金,需要走一定的程序。”

●儿童医院东院家属区:老人在小区绿化带种菜种花,一个鸡蛋砸到头上

家住西安市西举院巷儿童医院东院家属区的郭老先生在单元楼后面的绿化带空地内开发了一小片种菜养花的小园子,近一年来时不时从楼下掉下来的各种垃圾杂物,这让他气不打一处来。

郭老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自己在5号楼4单元后的空地内辟了一小块地,一年前开始,他发现5号楼4单元总有人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有时候是烂水果、有时候是鸡蛋,有时候是瓶子。记者看到,5号楼4单元背后的绿化带及四周地面上有卫生纸团、鸡蛋、没吃完的桃子等。

“我也不知道是谁扔的。有一次我正在花园里忙活,一个鸡蛋就砸到我头上了。”郭老先生气愤地找物业和社区反映,但至今仍存在高空抛物的现象,郭老先生对此很生气,“家属院里那么多七八十岁的老人,万一哪天把人砸伤了咋办?”

贡院门社区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将尽快向相关领导反映该问题。

●今北豪庭:高层啥都往下扔,住户家露台成了“垃圾台”

赵女士家住西安市城北今北豪庭小区5楼。她告诉记者,自家厨房外有个露台,2017年入住以来,隔三岔五就会从高处掉下来一些垃圾,露台都变成“垃圾台”了,她时不时就得去露台清理垃圾。6月29日中午,一块重约3斤的空调外壳直接掉落在自家露台上,发出一声巨响,把在屋内看书的赵女士吓了一跳,“想起来就后怕,幸亏我当时没在露台。”事后,赵女士报警求助。

7月16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警方调查,高层一空调压缩机外壳因螺丝松动等原因,掉落到赵女士家露台,并非人为故意抛物。对于时常有垃圾掉落在5楼露台的问题,物业工作人员称,物业早就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也经常在小区内宣传,但此类事情仍有发生。

法律归责:关于高空抛物新旧法条内容有区别

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20年1月1日起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说法:新旧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制约和处理上有何变化?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民法典》从4个方面加大对实际侵权人的约束力度

朱长江表示,高空抛物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就会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而《民法典》则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从直接责任、侵害人不明的责任、调查责任、安全保障责任4个方面加大对实际侵权人的约束力度。

主要体现在:(1)《民法典》明文规定高空抛物为法律禁止性行为,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2)《民法典》虽然坚持了《侵权责任法》关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在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同时,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一种垫付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了救济途径,更显公平。(3)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目前,很多小区出于安全考虑实行监控管理,已在一些公共区域安装相关的监控设施。(4)高空抛物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一般仅认定为民事侵权,在以往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民事侵权案件的调查。而《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既能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又能通过公安机关专业的调查能力、多样的调查手段最大概率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民法典》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明确了“三人两制度”

“天降啤酒瓶、天降灭火器、天降石块、天降菜刀等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带来的人身伤害后果也不堪设想!”冯涛说,由于高层楼栋户数较多,高空抛物事件一旦发生,受伤者很难找到肇事者,从而不能及时全面保障受伤者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较之前无法可依有所进步,但其内容也主要集中于责任归责原则上,确定了以“可能加害人”负担为原则的补偿机制,通俗来讲,就是为救济受损者的权益而不得已进行的“责任连坐”。因“连坐人”更多是无辜群众,在心理上对承担责任有所抗拒,且受损者很难获得这些人的个人信息,使得执行时困难不小,补偿机制难以起到实质作用,受损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此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订,这些修订对查明“高空抛物”侵权事实的深度上、追责的多元化上以及追偿的利益保障上都有很大帮助,有助于更全面的保障受损者及其他“连坐者”的权益。

冯涛说,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比较,《民法典》明确了“三人两制度”。“三人”即在维持原有承担直接责任的“真正侵权人”和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基础上,增加了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企业等管理人;“两制度”均为新增条款,即增加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制度和“可能加害人”的追偿制度。

主要有四个方面变化:(1)《民法典》明确了由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总的规则、原则。(2)继续延续了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但新增了可能加害人补偿后的追偿权,加强了对“可能加害人”权益的正当救济。以前司法实践有过这种判决的情形,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3)《民法典》第二款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义务,则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4)新增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制度,以确保查清责任主体。这一内容解决了高空抛物事件中被侵权人举证能力困难的问题,增大查清责任承担主体的可能性。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静:《民法典》对司法实践中暴露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谢静表示,《民法典》出台以前,“高空抛物”的相关责任主要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但由于该规定比较粗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受害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进行全面调查导致举证工作困难;加害人不明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非侵权人”造成不公平结果;或物业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等等。

《民法典》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受害人举证困难这一难题,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的调查责任。(2)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问题,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即给予承担了“垫付”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救济渠道。(3)正式明确了物业企业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相当于以法律规定倒逼物业企业积极履行相应监督和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宣传、安装防护网、设立警示标志以及安装摄像头等,尽可能在类似事件发生时为查明真正责任人提供更多有效信息。(4)在实务案例中不少高空抛物主要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抛掷,鉴于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家长应加大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尽可能从源头遏制此类事件发生。

律师解析:已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用《民法典》处理有啥不同?

如果把《民法典》“高空抛物”规定应用到之前的案件中,会有什么不同呢?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认为,在追究程序和责任上都会发生相应变化。

2019年12月,《华商报》报道了西安市碑林区一家属院有人连续20多天从高空扔下垃圾,甚至还有粪便,这些物品砸到墙上和车上,到处都是。虽然未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但是该事处理方式却与《民法典》规定思路一致。事件发生后,由于一直找不到高空抛物的人,家属院的物业就联系了辖区派出所。之后,民警用手机拍下了高空抛物的画面,锁定了高空抛物的人。因为没有造成实质上的后果,警方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其也写了保证书。

如果该事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还没有找到直接责任人的话,则就要进一步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权人范围,以及查看物业等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措施。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权人范围中,房屋产权人并非实际使用人,房屋在事发前已出售或出租他人的,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物业等管理人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高空坠物安全警示宣传、加装高层建筑监控、定期排查隐患、投保等。若物业等管理人未履行义务的,则由物业等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住户承担补偿责任。

再如,被业内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的重庆郝跃案。2000年5月11日凌晨,郝跃在家门口的重庆学田湾正街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找不到抛物人,其家属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22户邻居。最终郝跃胜诉。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郝跃案与之后的诸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一起,促成了高空抛物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如果郝跃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除了邻居承担补偿责任之外,还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修订,扩大了保障受损人利益的范围,让受损人得到实际赔偿,也有助于提高物业、小区居民等各类主体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更多的高空抛物悲剧的发生。

新法影响:安装监控后西安不少小区高空抛物有所收敛

在《民法典》明确物业应承担的责任后,全国很多城市的小区都增加了针对高空抛物的摄像装置,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连日,华商报记者走访发现,西安部分小区也采安装监控朝楼宇高、低区“对摄”。

2019年8月24日,西安市陕煤研发小区楼顶安装的高清摄像头。 华商报记者 陈团结摄

2019年8月23日,西安市长安区领秀长安小区安装了不少的防护网。 华商报记者 陈团结摄

高科新花园:安装监控后高空抛物现象基本绝迹

西安市团结南路2号的高科新花园可能是西安最早安装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一批小区之一。

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七八年前,小区北侧一栋高层频繁发生高空抛物现象。因一层商户开设有针对学龄儿童的兴趣班,担心高空坠物伤到孩子,物业随机在最北侧高层对面的建筑上架设了3个监控全面监控高层,“自从装了监控后,高空抛物的现象基本绝迹了,偶尔发生一次也能很快找到当事人。”

7月14日下午,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带记者在小区北门外看到,北门外东侧一地下停车场地面建筑顶部有3个监控,监控方向为小区7号楼1单元。而在小区中控室,在物业工作人员的操作下能看到监控摄像头监控到7号楼区域。

常青藤花园西区:业主行动和监控并行高空抛物大幅减少

西安市常青藤花园西区业主告诉华商报记者,去年小区高空抛物问题严重,为了维护大家的安全,小区自发组织了“消除高空抛物、我们在行动”小组,遇到高空抛物立即保护现场,上报物业,配合物业警察做后续调查,物业后来在西区安装了监控。有了这些举措后,高空抛物的事件大幅减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面对高空抛物的相应处理结果,大部分市民认为有点不痛不痒,“就算监控抓到是谁干的,物业顶多上门宣传做工作,报警后民警到了多半也是教育一顿了事,根本不足以震慑到那些高空抛物的人。”

市民建议加强对高空抛物违法者在刑事惩治、民事赔偿方面的处理力度,使其得到严惩,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只有综合治理才有望杜绝高空抛物。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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