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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话说民法典中的“婚姻”

为进一步开展“法律十进”巡回普法宣传工作,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近日,北京二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周珍应邀为房山区良乡医院职工宣讲民法典。该院180余名医务工作者通过腾讯会议在线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宣讲活动。

普法宣讲以“民法中的‘人’”“谁来保护我们的婚姻”为切入点,为医生护士及医院管理人员解读了民法典第一遍总则与第五编婚姻家庭的有关规定,重点讲解了出生与死亡、自然人与法律拟制的人、结婚的禁止条件、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冷静期制度、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同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介绍了出生死亡、婚姻家庭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其重要意义。授课结束后,周珍在线回答了参与宣讲活动的医护人员提问,就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注意事项、防范措施等进行了交流。

一、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是否可以约定结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我国《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约定财产制为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财产约定,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四项规定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有一个除外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考虑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保障居民家庭住房的政策性功能,法院一般支持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公积金账户余额,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出台《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操作层面对于公积金分割有相对明确的意见。

3.哪些财产应当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养老保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何防止婚姻中“被负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共债共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二类,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先举债,事后经过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债务;第三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特殊情形下的婚内财产分割——“婚未离,财先分”

《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婚内财产的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就是在登记离婚中设立了“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单的说,离婚登记分三步走:

第一步,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步,三十天之内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第三步,三十天之内谁也没有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之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三十日内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又三十日,双方亦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条文内容比较复杂,简单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其一,共产共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来分;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其二,赡养老人、照顾子女,付出较多,可以补偿。其三,共债共偿,先清债务,再来分割。其四,生活困难,适当帮助。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孩子抚养探望问题是很多婚姻破碎家庭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往往要经历“一离二养三探望”的诉讼过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是,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满八周岁的,法庭还会征求其意见。二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管有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孩子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四是,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既要方便孩子生活学习,也要方便大人的原则确定方式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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