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正常情况下,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方按照相关流程将补偿款打入被拆迁人的账户,或是双方约定好安置房的交付时间,被拆迁人只需等待收款或收房即可。 01 未按协议约定地点进行安置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统规统建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合同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规范调整其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 02 逾期交房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交房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据临时过渡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行政机关未按期交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至于被告提出的按照《安置协议》给予原告安置房会导致该拆迁楼“小套安置大套,大套安置小套”的不公平问题,该问题是被告制定《安置协议》就应当考虑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以此否定《安置协议》的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交房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据临时过渡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 二七区政府已经超过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至今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二七区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也可以基于征收方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主张改选货币补偿,或者另行选择其他位置的现房安置房。 运营:经瑞 编辑:张星航 审核:张主编 杨玲玉律师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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