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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程变更增加工艺成本,施工方虽未...
最高院:工程变更增加工艺成本,施工方虽未提供变更联系单,但常理上施工方不可能主动增加施工成本、且变更后的施工内容也已凝固在交付的工程中即发包方实际获益、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故由发包方承担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最高院二审认为:

关于外饰面变更增加成本费及停工停电损失费。

案涉工程外墙从涂料变更为面砖施工增加了工艺成本,常理而言华西公司欠缺主动变更外饰面墙体设计的驱动力,而外墙饰面的变更最终凝固在所交付的已竣工验收建筑工程中,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铭欣公司可从中实际获益。

铭欣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在施工过程中就此向华西公司提出异议,在庭审中铭欣公司亦认可施工过程中对此知情并默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铭欣公司承担变更部分工程量所增加的成本并无不当。

关于停工停电损失费,一审法院参照《通用条款》第13.1条认定案涉工程变更过程中停电停水、工期相应顺延的费用应由作为发包人的铭欣公司承担,有相应事实依据亦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终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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